导读:大产权房间是什么意思?有房产证,签了房产认购书吗?签了房产认购书,房子是你的吗?河南内乡:依法监督纠正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被害人购买的房产得到保全。文瑶/漫画认购商品房后,因
大产权房间是什么意思?有房产证,签了房产认购书吗?
签了房产认购书,房子是你的吗?
河南内乡:依法监督纠正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被害人购买的房产得到保全。
文瑶/漫画
认购商品房后,因为个人信用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便怂恿爱人购买了认购房。两人关系破裂后,再次起诉至法院,通过威胁、欺骗等手段收回房屋产权。日前,这起扑朔迷离的房屋产权纠纷案被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依法挂牌督办,法院重新审理并改判,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
原因
我订阅,你购买。
2014年,董华和莹嘉经朋友介绍认识。当他们第一次见面时,董华声称自己是单身,莹嘉离婚了。为了赢得莹嘉的芳心,董华经常给莹嘉送礼物,有时甚至花很多钱。之后,他们发展成恋人。
2015年初,、李、张在某小区租房合伙成立公司。2016年春天,出租屋到期。董华打算买一套自己的房子来继续公司的运营,并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区选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91000元定金后,他认购了该小区11号楼1301室。没想到,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董华因个人征信异常,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这时,董华想到了莹嘉。“以你的名义买一套房,租给我们公司使用。月租金3000元。你在我们公司工作时,月薪是3000元。你怎么看?”董华告诉莹嘉他的想法,并补充道:“我还认识一个房地产公司的经理。买房的时候,我可以帮忙砍价,争取最优惠的价格。”
“那你去帮我办手续吧!”莹嘉同意了董华的提议,并委托董华协调购房事宜,而董华则购买了他之前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中的同一套房子。
后来,莹嘉找到她的前夫杨超,让她做担保人,为她的银行贷款15万元担保。后来她又向别人借了15万,还房贷,装修。
2016年6月22日,莹嘉出资7.9万元,连同董华前期支付的9.1万元,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17万元首付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莹嘉发出了账单。同年7月7日,莹嘉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11号楼1301室。同年8月20日,莹嘉在银行办理了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抵押手续,担保人为一家房地产公司。2017年9月23日,莹嘉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购买了该小区的一个车位。
此时,莹嘉发现董华不仅有家室,还与多名女子有染,于是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两人为此发生争执。
“没办法和我分手!”董华多次通过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来攻击莹嘉,并几次在莹嘉的家和孩子的学校威胁她的父母和孩子。
董华的行为彻底击垮了莹嘉,她要求董华将公司搬出某小区11号楼1301室。2019年10月,董华经营的公司面临破产,他搬出了1301室。
2020年2月10日,趁莹嘉不备,董华偷偷带走了购房手续、莹嘉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涉案材料。后来,董华跟踪她到1301房间,殴打莹嘉并拘留了她。直到有人报警,贾才获救。
辩论
通过威胁或欺骗夺取财产。
事情越来越糟,他们的亲密关系不复存在。董华自己也为莹嘉付出了很多钱,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损失,所以他想寻求“正义”。
2020年6月9日,董华向法院起诉莹嘉,要求法院确认某小区11号楼1301室及地下车位归其所有,要求莹嘉协助办理房产及车位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法院提供商品房认购书、申请房价优惠、定金收据等证据材料。同年6月27日,董华殴打莹嘉,原因是案件涉及房屋所有权。莹嘉报警后,公安机关拘留董华15天,罚款500元。
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董华和莹嘉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莹嘉)购买内乡县城关镇11号楼1301室房屋首付款17万元由甲方出资,委托董华办理购房手续。按揭贷款及装修费用由甲方提供,乙方(董华)无异议……”双方已在公安机关见证下找到担保人,并在协议上打上签了。
然而,一个月后,事情有了转机。
“董华的证明,你同意吗?”“同意了……”2020年7月31日,内乡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面对法官的询问,莹嘉害怕并恍惚地意识到董华多次殴打并威胁要杀死他的父母和孩子,所以他违心地接受了财产和停车位归董华所有。
根据董华提供的材料及莹嘉当庭认可董华的诉求,法院判决位于某小区的11号楼1301室及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董华所有。
在案件上诉期间,莹嘉感到委屈,害怕董华威胁他的父母和孩子,所以她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并准备上诉。知道这一点后,董华再次来到莹嘉的住所,威胁和欺骗她和她的孩子。
“如果你卖掉这套房,我给你50万现金,或者我给你买一个同等价值的大产权房。如果你不能及时买到,我给你买一个小产权面积大的房间。我给你写个赔偿协议。”面对董华的威胁和哄骗,莹嘉放弃了上诉。
判决生效后,莹嘉认为自己被董华欺骗,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8月21日,法院驳回了莹嘉的再审请求。
管理
法院重审并改变了判决。
2021年10月8日,莹嘉到内乡县检察院申诉:我因受到人身威胁,在法庭上精神恍惚,不省人事,违心承认涉案房屋属于董华。请求检察院监督法院判决。
内乡县检察院检察官受理莹嘉的申诉后,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莹嘉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董华对其进行了殴打、威胁和欺骗,因此需要考虑莹嘉在庭审中的自认是否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内乡县检察院第四检察处处长朱东岳说,“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查案件:一是看董华是否威胁过莹嘉;二是看谁交了房款;三是看房地产公司的相关手续。”
公诉人首先从公安机关调取了董华的行政处罚卷宗,证实董华存在多起殴打、威胁、欺骗莹嘉的案件。
为查清购房资金来源,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办案检察官调取了莹嘉与董华、总回忆的微信聊天记录、购房完税证明、莹嘉在银行贷款支付购房首付及按揭贷款的银行流水。有多项证据证明,莹嘉支付或处理了购房首付款、按揭贷款和税费。同时,公诉人还审查了董华向检察院提交的房屋认购书等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认购书只是购房意向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确认购买商品房有效。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检察院进一步确认产权争议房屋及车位应归莹嘉所有。
在申请监督期间,莹嘉还向办案检察官出具了自己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在公安机关协调下与董华签订的和解协议。董华的和解协议也承认该房屋为莹嘉所有。
董华曾在法庭上辩称,他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他信用卡中的4.1万元首付款,并还清了莹嘉的部分抵押贷款。对此,办案检察官发现,2016年至2019年,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从董华到莹嘉的转账记录。2019年1月后的每月15日,董华都向使用的银行卡转账3000元,用于偿还房贷。
“这些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两人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转账与购买争议房产有关。”朱东岳说。
2021年11月15日,内乡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拒绝确认董华对该房屋及地下停车位权属的主张。2021年12月25日,法院收到再审建议书后,裁定再审该案。
今年9月30日,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董华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的陈述
购房合同是确认买卖关系存在的关键。
受理案件后,我们初步审查发现,虽然法院以当事人认为并无不当为由作出判决,但结合申诉人的自述,该案确有事实不清之处,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莹嘉的当庭供述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这是本案的焦点。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确认莹嘉是否确实受到了被申请人董华的威胁,并违背其意愿进行了供述;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确认购买争议房产的相关手续和款项。
为明确本案法律关系,我们调取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卷宗、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中国银行按揭贷款的银行流水、购房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证明等证据材料。我们审查了董华提交的房屋认购书、物业费收据以及通过微信向莹嘉转账的材料,认定争议房屋应归莹嘉所有。虽然是董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但只能说明董华愿意认购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确认双方买卖关系的存在。争议房屋及地下车位17万元货款收据、购房合同、按揭贷款手续、购房税务发票均由莹嘉办理,充分说明该房屋系莹嘉所购。
此外,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董华的行政处罚卷宗,我们发现,在他们与莹嘉的情人关系期间,莹嘉多次遭到殴打和非法拘禁,并威胁其父母和子女,迫使莹嘉在法庭上承认房子属于董华。这表明,法院仅根据原告莹嘉自己承认的事实就判定涉案房屋属于董华是错误的。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主动收集证据材料,准确定性,加强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朱东岳)
来源:检察日报王永强周玉雅朱冬月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产权房子、房产证、和签了房子认购书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大产权房子是什么意思有帮助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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