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党政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政治纪律考核办法的实施情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强化履职责任,促进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
党政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政治纪律考核办法的实施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强化履职责任,促进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石嘴山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联系沟通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对象为我院全体员工(包括在职干警、聘用文员、聘用法警和外包人员)。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领域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各部门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问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作风漂浮,口是心非,缺乏实际工作作风,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干扰和影响上级的正确决策,对工作有较大影响的;
(二)不文明司法,对待案件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态度生硬粗暴,言语粗暴,伤害群众感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或者推诿责任的;对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久拖不决、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四)由于管理不到位、管理疏忽、管理不科学等原因,导致工作绩效与上级要求差距较大的;在审判、执行、安全、应急处置、舆情处置、队伍建设等方面发生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有效或处理方式不当,造成损失和影响扩大的;
(五)考勤作弊或者协助他人考勤作弊的;
(6)旷工一天,迟到早退5次以上并被通报的;参加院内外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3次以上并被通报的;参加院内外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以及在工作、开庭、执行公务期间被通知不按规定着装3次以上的;
(七)在工作或者会议期间玩手机,从事其他与工作或者会议无关的活动,被检查发现3次以上的;上班时间吃饭、吃零食、将食物放在办公桌上被督导发现3次以上;
(八)未按通报要求及时上报军官档案、学习笔记、经历、信息等相关材料,被通报2次以上的;
(九)未完成网络教育培训等教育培训任务的;
(十)违反工作纪律,散布流言蜚语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不按要求回复网络帖子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科室或科室内部成员相互不配合,推诿扯皮,影响团结协作,在全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十三)因工作失职,对公正司法和法院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四)发现或举报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吃请,经调查核实的;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工作;
(十五)被上级监督,发现问题并进行通报的;
(十六)警务人员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因刑事犯罪受到处罚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十七)目标管理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最后的,部门负责人问责;
(十八)一年内,部门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部门工作人员两次以上问责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部门负责人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九)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办理具体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1。在线索核实、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3.指使或者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4.针对地方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下发文件等形式,超越权限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办案要求的;5.其他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
(二十)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讯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1.在线索核实、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和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3.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交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查询案件、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办案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
(二十一)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2.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向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馈赠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当事人、中介组织借用或租赁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往来和接触。经过调查核实。
(二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1)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资格;
(五)诫勉谈话;
(六)取消该干部季度考核为“良好”的资格;绩效奖金确定为“一般”及以下等级;
(七)取消年终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
(八)调整工作岗位;
(9)停职检查,扣除职务津贴、未休年假工资或第13个月工资;
(十)劝其辞职;
(十一)责令辞职;
(十二)建议免职或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向区纪委报告,并派驻第四纪检组依规依纪处理。
第六条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小的,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取消干部平时季度考核为“良好”、扣减绩效奖金等方式追究责任;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影响较大的,通过取消“称职”以上年终公务员考核、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的,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诬陷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主动发现并改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违反“三项规定”相关要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具体案件办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领导指示不记录或指示不如实记录的,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二)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案件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中共)市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领导指示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三)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并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一)由于部门和相关人员的非主观原因,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导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详细、明确的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的;
(三)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况,由院领导指定相关科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在巡视检查、督导、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委、纪委、政法委、上级法院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三)我院党组提出的问责意见和建议;
(4)区纪委监委派出的第四纪检监察组提出的问责意见和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6)新闻媒体报道;
(七)其他渠道的反映。
第十二条调查。经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的,该院党组将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委派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或者阻挠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部门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意见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追究被申请人的答辩责任。
第13条报告。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医院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列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处理依据,以及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集体研究。调查结束后,由该院党组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问责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应当及时向提出问责指示和建议的有关领导、单位或个人反馈。同时上报区纪委,并送第四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六条上诉。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党组提出申诉。上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复议和复审。院党组接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安排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符合规定、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事实基本清楚,程序符合规定,但问责方式不当,改变原决定的;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调查结论与事实发生重大偏差,导致院党组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党政廉政道德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及政治纪律考核办法实施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知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你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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