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对公务员的要求是,公务员考核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0 12:51:13

导读: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要求是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200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2020年12月8日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要求是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考核规定

(200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修订意见;以及2020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了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公务员的考核,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

公务员考核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对公务员本人的考核

(一)注重实绩,得到群众认可;

(二)客观、公正、准确、科学;

(三)分类、简单易行;

(4)奖惩分明,行之有效。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是基于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1)德性。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综合考核,重点是学习贯彻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最初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是的。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重点了解政治认同能力、学习研究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

(3)勤奋。综合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勇于承担责任和奉献精神。

(4)成绩。综合考核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注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

(5)要诚实。综合考核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等情况。,重点是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为基础。

通常,评估是对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的定期评估。一般按照个人总结、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

专项考核是对公务员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关键时刻的政治表现、精神、作用、实际效果等方面的有针对性的考核。可以按照了解验证、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专项工作的推进灵活安排。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形式,对公务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总体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如果判定为优秀,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

(3)责任心强,勤奋,工作作风好;

(四)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合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作风良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能力较弱;

(3)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工作作风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5)基本能做到廉洁自律,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差;

(二)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

(三)缺乏责任感,缺乏责任心,不作为,或工作作风差的;

(四)不能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失信问题,且情况严重的。

文章XI

公务员有相应处分等特殊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成绩不定。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学生人数一般在年度考核应参加总人数的20%以内。经同级主管部门公务员批准,可控制在25%以内。优秀的地方要奖励,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公务员要倾斜。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务员对综合绩效突出或问题较多的机构,可适当增减优劣势比例。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试由其所属机关组织实施。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机关可以在年度考核中成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总结述职报告。公务员根据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及相关要求进行总结,汇报到一定程度,突出重点,简明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对于在机关内设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根据需要,其他公务员可以民主测评。

(3)了解核实。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客户评估等方式了解核实公务员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4)审计和评估。领导综合分析公务员的表现及相关情况,写出有针对性的评语,提出考核、改进要求等建议。

(5)确定顺序。鉴定等级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鉴定委员会确定。优秀等次公务员在本权限范围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意见由公务员签署。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成绩好的公务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公务员如果对年度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满意,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十七条

各机关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个人干部人事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公务员。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岗位、职务、职级、等级、工资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年给予嘉奖,在本机关范围内受到表扬的;晋升上一职级所需的工龄缩短半年。

(二)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军衔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累计满两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的,在给定档次相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其职务、职级相应的级别幅度内晋升一级。

(三)本考核年度内计算晋升岗位等级的服务年限,同时符合其他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作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等级的考核期。

(3)本考核年度服务年限不计入晋升服务年限;下一年内你不能被提升到这个级别。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予以调整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在本评税年度的服务年资不计算为职位职级的晋升;降低一个职位或级别来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作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等级的考核期。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参加年度考核的不确定等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本考核年度不作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等级的考核期。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本考核年度服务年限不计入晋升服务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帮助公务员提高。

第五章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新入职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成绩,作为聘任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调任或转任公务员的,对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其等级。调动或转学前的相关资料由原单位提供。

被派出培训或在职培训人员的公务员,在派出或在职培训期间,一般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接收单位的意见。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和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的表现确定名次。其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业绩的相关信息由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

累计病假、事假超过考核年度的公务员半年,则进行考核,顺序不定。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侦查,但案件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或不确定。结案后,不予处罚或者给予警告的,按照规定追加责令。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处罚公务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警告年度,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二)记过一年、记过一年、降职辞退一年、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顺序不定。

第三十条

受党纪、组织、训诫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处理。

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被当地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受纪律处分影响期间的考核结果,按照对考核结果有较大影响的纪律处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考试。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不参加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考核中发现公务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每年按不低于机关总数10%的比例检查了解本辖区内各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情况。

在考核过程中,对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手段,简单高效地开展公务员评估。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对本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地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务员行为规范在国家的要求的详细介绍,公务员,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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