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0 11:37:17

导读:化妆品健康监督条例202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申报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情况和安全性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

化妆品健康监督条例202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申报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情况和安全性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书或者撤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妆品货物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该单位取得的收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化妆品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撤销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妆品货物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该单位取得的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禁止其在5年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中,涉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备案部门还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备案部门应当撤销备案。

部门取消备案,仍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在市场上销售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集贸市场的举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停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化妆品登记备案材料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没收的业务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化妆品

第六十九条化妆品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以其他方式在化妆品上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产品召回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化妆品登记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第七十一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该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被辞退的,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化妆品技术评价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技术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和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第七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牙膏的管理参照本规程关于common 化妆品的规定。申报人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牙膏功效进行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预防龋齿、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缓解牙龈问题的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该规定不适用于肥皂,但适用于声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肥皂。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的用于生发、脱毛、美容、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有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和销售本化妆品,但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本化妆品。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的化妆品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2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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