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故意破坏财物罪解读故意破坏财物罪解释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故意破坏财物罪解读
故意破坏财物罪解释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款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一方面,行为人造成了公私财产的损失,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没有将财产据为己有或者交给第三人,即自己或者第三人没有获得任何物质利益,而是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了部分财产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根据该条规定,故意破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目的是毁坏公私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客观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破坏和损毁。其中,破坏是指以各种方法故意丧失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损害是指公私财产受到部分破坏,使其部分失去价值和使用价值。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其他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下列情形:毁坏重要财产或者物品,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恶劣的动机和手段等。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客体是各种公私财物。但如果破坏了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害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财物罪的故意破坏论处。比如故意破坏交通设备、车辆、使用中的电、气等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作为相关犯罪处罚;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破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k1/](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29和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252、253和2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的犯罪的补充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第三十三条[/k1/](一)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故意伤害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和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的解释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故意伤害他人财物罪有帮助和参考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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