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2022,城乡统一!最高法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5.1施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4 16:24:02

导读: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2022,城乡统一!most 高法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实施)法发[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2022,城乡统一!most 高法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实施)

法发[202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修改为:“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自伤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2.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

作为配偶的生活费用

根据被抚养人的无行为能力程度,按上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数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4.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明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城市的证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的原则确定。

。”

5.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去年’是指在原讼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不及物动词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适用于实施后因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本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一些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民事案件修改的决定司法解释;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侵害生命、身体、健康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一词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

受害者的近亲。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

,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若干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请求权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所有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赔偿权利人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放弃索赔的情形。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助其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和被帮工各自的权利。

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被帮工进行适当赔偿。被劳动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对于器官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7条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残疾受害人的护理等级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第九条运输费用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第11条营养费用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补偿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自伤残之日起二十年。

。但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根据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按六个月总计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中。

第十七条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数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第十八条补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赡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期限超过固定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进一步支付护理、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的,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义务人继续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每期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和给付标准。执行期间,如相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支付金额应相应调整。

定期支付应当根据补偿权利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支付,不受本解释中补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去年”是指在原讼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适用于实施后因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我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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