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3 16:05:48

导读:河北省安全生产规定2022年河北省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财政部

河北省安全生产规定2022年河北省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财政部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险”

实施细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银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立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河北省应急管理部、河北银保监局河北省财政厅修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细则”(冀紧急政法〔2019〕11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河北银保监局

河北省财政部

2021年9月24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事故防范,有效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安全生产所称实施细则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为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对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赔偿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紧急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四条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从业人员。业务单元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保险机构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从注重事后赔偿向注重事前服务转变,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第八条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本细则实施前,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投保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的,应当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章承保和保险

第九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三)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有风险管理部门、足够的风险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业资格;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第十条按照“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动态监管”的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以各种方式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不得垄断市场、限制或者排除竞争。

第十一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并公布已签订框架协议的保险机构名单。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公告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二条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拖延续保或者退保。

第十三条在保险基准费率指导下,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分的原则科学确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如果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应规定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可参考以下因素:

(a)事故记录和等级。

(二)其他:包括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是否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为所有从业人员。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性质、风险程度不同等因素实行不同的费率。

第三章事故预防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拨付事故预防费用,帮助被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安全评价;

(3)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约定事故预防的具体服务项目和频次,或者签订补充合同,明确预防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投保企业的事故防范服务。保险机构聘请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应当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筛选,不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不得委托,并对事故预防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事故预防服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服务台账,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由保险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保管。

第二十条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保险合同和事故预防服务合同;

(三)各种风险识别和评估报告;

(四)与事故预防服务有关的各种信息;

(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级保险机构应当在下一季度十天内,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投保、投保、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和事故预防工作等情况。每年年初(1月20日前)汇总上一年度相关信息,报送应急管理部。

第四章事故理赔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支付一定的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伤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害人)支付赔偿保险金,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如果经营单位怠于提出要求,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机构要求赔偿应当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取得的保险金额应当执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和工作岗位而区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涉及人员死亡的责任保险,最低保险金额按照每死亡一人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投保,并根据上一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未造成死亡的意外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为充分体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公益性,设立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并增设重特大事故保障机制。公众责任保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公众责任险的范围,对人员伤亡应优先赔偿。

第五章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的必要条件,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各地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产业园区准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赔偿和事故防范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实行联合奖惩。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将其纳入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鼓励安全生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委托保险机构的监管,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相连接。应急管理部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建设和维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和评估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并依法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力度。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地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调度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质量,通报工作进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和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以各种形式向职工个人摊派保费;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拒不整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未按合同和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保险机构未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未向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或者对委托的事故预防服务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事故预防服务流于形式的;

(五)保险机构未及时报告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六)保险机构未向应急管理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预防和费用等情况的。按要求;

(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低下,弄虚作假。

应急管理部应当撤销与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领域“黑名单”管理的保险机构签订的框架协议并予以公告,在“黑名单”期间不得在本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中指定保险机构或者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将事故预防费划转监管部门或者指定账户;对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法规2022的详细介绍,以及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发布的河北省关于“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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