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2 16: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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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年,《宿迁市古运河黄河景区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名

《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景带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届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忠伟

2021年2月25日

第一条为加强宿迁市古运河黄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地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地区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地区管理条例等法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古运河风景带风景名胜地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地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由古黄河风光带和运河风光带组成。古黄河风景带西起通胡大道,沿古黄河南至洋河镇;运河风景带西起水杉大道,沿京杭运河向南至洋北镇。具体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宿迁市古黄河大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地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区域为准。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街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风景名胜街区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绿化管理和设施维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和特色商业,促进风景名胜

开发区(园区)和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风景名胜片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市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片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协调风景名胜片区其他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地区河道水岸线的开发利用,负责风景名胜地区水源的水量分配。

生态部门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域地表水和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域内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地区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负责风景名胜区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族宗教、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风景名胜分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和管理的原则,整合运河文化、黄河文化、西楚文化、酒文化和红色文化,突出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特色和文化内涵。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相协调,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性质、特点和范围,确定保护设施、基础设施、科普教育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分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地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任意改变。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组织属地管理局定期对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景观、古树名木、生态湿地、野生动植物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全管理目录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进入风景名胜区域,应当自觉遵守风景名胜区域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区域内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加强风景名胜地区树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风景名胜区域的树木应进行养护和管理。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会同当地管理局对风景名胜区内树木和地被植物的病虫害进行调查和监测,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及时组织病虫害防治。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水域的保护,改善风景名胜水域的水质,改善风景名胜水域的生态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清理水生植物、打捞漂浮物和清理河道。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地区的水位应当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过警戒水位的,风景名胜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控。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域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地区和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等建筑。

第二十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域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或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等旅游条件。

风景名胜当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置旅游线路、游客须知、界桩、安全警示等标志和标牌。,并在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景点设立禁火标志。

第二十五条进入风景名胜区域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区域停放。当地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停车秩序。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地方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风景名胜区商业、餐饮、交通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域内为游览活动提供商业、餐饮、交通等服务的,应当服从当地管理机构的管理,在规定的场所和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地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涂抹、张贴小广告;

(二)采摘花草树枝,攀爬花木,擅自剥树皮、树根;

(三)种植蔬菜等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四)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放生等危害生态平衡的行为;

(五)焚烧树叶、垃圾、杂草、硬币等物品;

(六)在娱乐健身活动中,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七)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储存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游览安全。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风景名胜区2020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以及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景带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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