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是什么意思怎么填写,行政区划规定一《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1月15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2 12: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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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是什么意思,怎么填?行政区划规定-"行政区划由规定" 1985年1月15日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由规定管理(1985年1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 行政区划条应保持稳定。需要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行政管理、民族团结和巩固国防的原则,制定变更方案,并报上级批准。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和更名,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下列行政区划变更由国务院批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迁址;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名称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动,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动;

(四)涉及海岸线、海岛、重要边境地区、重要资源地区和特殊情况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变更获得批准后,应当报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迁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行政公署、区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和迁址,由依法批准其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变更行政区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状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与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根据承担行政区划工作时的情况进行更改;在民族自治地方承担行政区划改工作时,应当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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