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最高院判例:补偿方案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诉讼范围。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关系到我们在拆迁中的权益。当我们认为补偿不合理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补偿方案属于
详细介绍一下,最高院判例:补偿方案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诉讼范围。
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关系到我们在拆迁中的权益。当我们认为补偿不合理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补偿方案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可诉范围为由不予立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产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石西宁主任律师在此为大家讲解关于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新知识。
案例介绍
本案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0)沈xxx号行政判决,最高法律所。本案中,崔某家住天津市湖下村。2016年,当地政府制定了《土地整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修订细则)》,其中补偿标准低于崔某住所附近均价。崔某不服,就此补偿安置方案向天津市津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结果。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以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崔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院审理认为: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针对具体补偿安置项目,安置人员明确为整合村基准日之前的在册人员。虽然可能涉及人数众多,但其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认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重复适用,是对实施细则性质的错误认定。最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律师的解释
本案中,《土地整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针对的是具体的补偿安置项目,被安置人员明确为基准日前整合村在册人员。虽然可能涉及人数众多,但其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认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重复适用,是对实施细则性质的错误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可以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根据政府发布的安置方案,可以看出征收范围和适用人数是确定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石律师提醒道
拆迁是一场长期的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整体的掌控和法律法规的合理运用。即使是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是在不断学习和更新,才能冷静分析,对一个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非法学习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任务,不是靠短期的临时抱佛脚就能完成的。所以遇到任何拆迁问题,不妨找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专业维权。总结:以上内容是详细介绍一下、最高院判例的详细介绍:补偿方案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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