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15:06:27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出文件发布于2018年8月31日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出文件

发布于2018年8月31日

效力等级法

主席令第9号文件

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当前有效性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日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中国境内、境外居民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居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日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营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收入。

个人所得税按照居民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合并计算;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业务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授予的;

(二)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转业费、复员费和退休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工人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

(八)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驻华使领馆其他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措施,并报NPC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

(三)营业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减70%。

将个人收入捐献给教育、扶贫、脱贫等慈善事业。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慈善捐赠应当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报NPC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个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当归利润;

(三)个人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税,并依法收取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税务机关会给他一个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收益,需要进行最终结算;

(二)应税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国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六)非居民个人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收入和代扣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小时扣缴预缴税款;需要结清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结清。代扣代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按月扣缴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预缴税款,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得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

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应当按月或者按次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分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国外注销中国境内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境内户籍前结清税款。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将每月或者每次扣缴的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和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定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核对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审核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各项收入的计算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纳税。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减征或者停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综合所得)

系列

年度应税收入

税率(%)

一个

不超过36000元

2

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

10

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

20

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

25

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

30

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

35

超过96万元的部分

45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取得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根据本表按月折算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经营所得)

系列

年度应税收入

税率(%)

一个

不超过3万元

2

超过3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

10

超过9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

20

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30

超过50万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修订)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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