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1,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点心得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1 13:51:09

导读: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形式测试作业1、阅读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点体会《律师对话》第181期,邀请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齐律师分享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阅读心得。接下来,我们来看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形式测试作业1、阅读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点体会

《律师对话》第181期,邀请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齐律师分享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阅读心得。接下来,我们来看看齐的读书经历。

律师对话第181期:齐律师答问——读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感

行政法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及性质。对于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配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构成怎样的行政法的秩序,不同的学者有各自不同的主张,比如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政法法治论、综合控权论、新控权论等。其中主要有四种学说:管理论学说、控权论学说、平衡论学说及公共利益本位论学说。

第一,管理理论

管理理论曾经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很流行。该理论认为,管理

调整法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重在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律秩序。命令和服从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模式。管理理论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社会的必然性,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它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把法律当作管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工具,而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其权利救济。过分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滥用行政特权。违背了民主和人权的精神。该理论已被淘汰。

二、权力控制理论

控权理论在英美法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主导地位。是居于“三权分立”体制下的产物。是一种在宪政理论下的延伸。控权论说的基本原则有(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排斥自由裁量权。

第三,平衡理论

平衡论是由北京大学的罗教授于1993年初提出的。起初,它的基本含义表述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该是平衡的。它既体现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也体现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义务的平衡。它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在中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和统一的。这是均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平衡的精神是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不平等出发,通过不平等倒置的手段,走向总体平衡。是指在行政实体的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不平等的,行政权是优越的,相对人是明显被动的。在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对等的,但与实体法律关系相比,只是一种“倒置”的不对等,行政主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等等。通过这两个倒置的不等式,可以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四。个人对以上三种理论的评价。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校处于恢复发展时期,有两种既定模式可供选择:前苏联的管理模式,但其有效性已被实践证伪,失去了时代意义和道德基础。特别是背离了中国改革开放、面向世界的国策。英美传统的权力控制模式不符合中国的政治基础、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精神。在英美传统权力控制模式和前苏联管理模式的困境下,平衡论的出现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满足了当时开始关注人的基本权利的中国人的内在需求。理论的均衡发展反映了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制度的实践,同时作为一种重要的学术力量,为制度创新、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具有历史意义。

第五,公共利益本位理论。

公共利益本位理论最早是由叶必丰教授提出的。并且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2007年6月第一版)中有详细解释。该理论有以下三个理论基础:

1.公共利益决定矛盾的性质。矛盾的性质是指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公共利益本质上是全体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虽然由于外在的社会分工而与个人利益相冲突,但这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私下地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从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并独立出来的公共利益,被统治阶级据为己有或大部分份额被其攫取,在本质上成为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但仍然以全体或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形式存在。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首先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个人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是阶级矛盾和对抗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矛盾。其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还表现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与统治阶级成员个人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但不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主要表现或矛盾,而是从属于阶级矛盾和阶级对抗的。所以私有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总体上是对抗性的矛盾。由此可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性质是由公共利益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利益决定的。决定矛盾性质的矛盾方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2.公共利益总量超过个人利益总量。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与所有有组织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关系,是单个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和总是大于公共利益之和,所以宪法上的人民主权论是合乎逻辑的。但是,在任何社会中,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总量远不能与公共利益总量相提并论,也不可能大于或等于公共利益总量;相反,公共利益总是大于个人利益。所以个人利益只能服从公共利益。

3.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社会之所以要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分开,是为了保证个人利益的安全,调整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促进个人利益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是剥夺或消灭个人利益。只有公共利益发展了,可供分配的总量丰富了,社会全体成员才能享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规制,社会成员的利益就会在相互冲突中被无谓地消耗,发展起来就更加困难。尤其是现代社会,如果很多利益不是按照公共利益来组织的,社会个体成员是无法实现的。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统治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个道理。如果个人利益可以违抗公共利益,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国家和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当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公共利益也是以个人利益为前提的。两者互为前提。二者的统一使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成为可能,也使国家有权利和正当的理由要求和迫使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只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原因;而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强迫个别社会成员服从公共利益,只是强迫他们服从自己的利益,因为社会成员总是看不清楚自己的理由。这种统一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存在的基础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国家和法律存在的基础之一。总之,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利益关系。任何社会,统治阶级都不可能让本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高于其整体利益,更不可能让被统治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高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这一理论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的最新成果,符合当今人们希望人权能够得到保障,希望有一个高效廉洁的行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基本心理需求和期望。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

张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具有近20年的执业经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和民事纠纷。如果您在生活中受到相关法律问题的困扰,可以点击文章底部的“了解更多”,获得齐律师一对一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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