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具体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郑山研究[裁判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供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对应的证据
具体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郑山研究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供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对应的证据材料。在这一阶段,申请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很可能证明相关申请条件存在的事实,且该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就应当先行受理,进入审理阶段后再进行进一步审查。
[案例回顾]
再审申请人烟台市政府申请再审称:
1.杨金玉不属于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其以个人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这一事实的认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主要证据不足。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的书面审理方式是针对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而不是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的审查受理环节。没有调查取证并不违反法律。一审法院将该条款适用于再审申请人未实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和受理,显然是对该条款的误解,没有法律依据。杨金玉提交的所有材料,无论是首次还是补充,都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者或实际使用者,不能证明其与涉案土地有利害关系。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原判决,改判维持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最高法院法官]
我们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杨金玉因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向再审申请人烟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杨金玉提交的补正行政复议材料不能证明涉案土地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烟台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杨金玉不服复议决定,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杨金玉申请行政复议时,其证据材料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复议机关才能认定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这一阶段,申请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很可能证明相关申请条件存在的事实,且该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就应当先行受理,进入审理阶段后再进行进一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即规定:如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烟台市政府《补充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要求,杨金玉提交了证明村集体拒绝出具权属证书的录音材料,以及证明其土地所有权及该村村民承包的口粮未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本村村民签名证明,并附村民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杨金玉作为普通村民,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烟台市政府未经进一步审查就作出了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被诉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原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烟台市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再审申请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文章来源:行政法实务)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具体内容包括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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