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新旧法律交替期间追诉期限的选择规定适用☑裁判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书☑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决定最高法院(2019)第8894号再
详细介绍一下,新旧法律交替期间追诉期限的选择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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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书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最高法院(2019)第88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公诉人、二审上诉人):郭建元,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再审申请人郭建元因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强制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第7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法由法官李小梅、法官童蕾、法官马鸿达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建元申请再审,称其养殖房、办公用房于2017年2月6日被强制拆迁。直到提起一审诉讼,他才知道市政府是强制拆迁的主体。郭建元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我院经审查认为,郭建元在本案中以市政府非法强拆其养殖用房和办公用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据二审法院介绍,郭建元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2月6日拆迁,其一审诉讼已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强拆行动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尚未颁布实施。在确定起诉期限时,应以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因此,郭建元应当在2019年2月6日前提起诉讼。据此,郭建元于2018年8月23日提起本案一审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原审法院以郭建元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郭建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规定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主审法官李小梅童蕾法官马鸿达法官2019年9月29日助理法官张职员张振宇来源:卢法兴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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