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在司法审查中的证明责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23:30:47

导读:不当有利可图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不当有利可图构成要件及其在司法审查中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有利可图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不当有利可图构成要件及其在司法审查中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它是我国对不当利润制度直接法律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盈利的不当盈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遭受损失;3.得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1.当一方获得利益时,实际上增加了受益人的全部财产。这种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如财产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义务的减少;还包括负增加,比如应该减少但实际上没有减少,应该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应该设定的权利负担不再设定等等。至于获取利益的方式方法,则不考虑,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获益者的行为,也可以是输家的行为,也可以是第三者的行为,甚至可以是一个自然事实。

2.对方遭受损失,即对方财产总额实际减少。这种降损也包括正损和负损。正损失是指财产总额的减少,包括因给付受益人的财产利益而使对方遭受的损失,以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内容取得的应属于对方的利益;负损失是指财产总额应该增加而没有增加。只要财产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增加但实际上没有增加,就是亏损。

3.利益的获得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获得利益导致另一方的损失。我国民法典在不当获利制度的因果关系中采用了间接因果关系说,也就是说,造成收益的事实与造成损失的事实不一定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得与失是相关的,就可以断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对方的损失是由不当的收益造成的,或者没有其不当的收益,对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应当认为收益的获得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当收益。比如,A拿起B的钱给C,C可以获得不当利润。

4.不当增益的核心和关键是没有合法的利益获取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不构成不当利益。

在司法审查中,是否构成不当获利,不仅要从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实体的成立进行审查,在真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尤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还要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这种分布往往会对判定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决定是否构成不当利润。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我国确立的证明责任包括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并且只有在裁判认定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才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客观原则作出举证责任分配的决定。“真伪不明”的前提条件是:一方提出令人信服的主张;对方提出实质性反请求;在穷尽了所有程序上允许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后,裁判还是得不到评价。“真伪不明”属于客观证明责任的适用范畴。不当利益制度的功能是使受益者返还其未合法取得的利益,而不是弥补损害。因此,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就不当四构成要件利润制而言,可以由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也可以由各方分别承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19)最高人民法院3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已被三级法院两次推翻。一审法院认为,在对方当事人已经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受益者受益,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受益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生命力具有法律依据。但二审法院认为,“主张不当获利的对方当事人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对不当获利要件的实现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先对获利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导致自身损害作出合理解释。”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本案的关键是受益人必须证明自己支付了货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方已证明涉案房产是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的,在认定该房产为受益权人所有的情况下,对方有理由要求受益权人支付购房款。对此,受益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向对方支付了购房款,才能构成有效抗辩;否则,对方当事人主张受益权人未支付购房款并取得房屋产权为不当受益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对方支付了涉案房产的购买价款,但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相应地,受益所有人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如果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他所获得的利益就是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两者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受益所有人能否证明他向其他当事人支付了购房款。二审法院认为,对方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受益人“无合法理由”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证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举证责任不当的分配、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但浙江省高院认为,“不当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不足时的捷径。一方以不当收益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对构成要件收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对于受益人收取其汇来的款项缺乏法律依据,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结合对方当事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当 gain 构成要件的可变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可以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在对不当 gain进行司法审查时,通常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作为权利人承担受益人没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但当对方当事人已举证证明其遭受了损失,受益人获得了利益,且该损失与受益人的收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案件真实性不明”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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