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法考理论法关于法的概念和特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17:19:19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法律考试理论方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定律概念理论:公式:经验不道德,分析社会学;道德非实证主义,自然与第三。(一定要拓展!)分析:古代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不同

详细介绍一下,法律考试理论方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定律概念理论:

公式:经验不道德,分析社会学;道德非实证主义,自然与第三。(一定要拓展!

分析:古代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不同的认知,从而区分出法律实证主义(奥斯汀、哈特、凯尔森等人的分析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实在论等。)和非实证主义(传统自然法+阿列克西等人的第三条道路)。

难点:概念法律三要素:权威制定(法律应由国家制定)+内容正确(法律应符合道德)+法律的效力(法律应达到实际的社会效果)。

法律概念的三要素分别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奥斯汀、哈特、凯尔森等人的分析法学第一要素:权威表述。(离不开其他两个要素)

法律社会学、社会学法学、法律现实主义和其他基本要素:法律的实际效果。(离不开其他两个要素)

传统自然法的唯一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法律要符合道德)。

阿列克西第三条道路三要素:权威制定+内容正确+法律效力,先验实证主义+传统自然法。

【注意】应然法:又称理想法,

是人们公认的道德,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

实在法:又称权威法,

当权者认可或创造的行为准则,

实际存在的规律关注现实。

必然规律:又称客观规律,是客观规律,是事物的内在规律。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本质是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存在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三个层次的本质:

1、第一次演出的性质。

为法的正式性。

法律总是通过正式的表达形式来公布。

法律的形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之中,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的本质反映。

为法的阶级性。

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志);法律也能反映被统治阶段的一些愿望或要求。

[注意]方法=

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

方法。

比如判决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不是法律。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书撰写的法律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文体。

3.法律的本质最终得以体现。

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性)。

法律的物质限制是指法律的内容受到社会存在的制约,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生产力+生产关系)决定的,即法律的产生、变化和发展最终是由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外延】上层建筑:以经济为基础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观点以及与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

【注释】(一组动词)

法律不能被创造。

社会,不能

变化

社会,只能

显示

社会。

社会决策

法律,法律如镜

显示

社会。

立法者只能表达

法律,不能

创造

法律。

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外延】法的内容=法的阶级意志(国家意志)。

法律的物质约束=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的阶级意志+

法律的实质性限制=

两个层次法律的本质属性。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

辩证统一,

不能

两个都放

完全碎裂

何凯莱

反对。

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意志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

强调片面法的物质限制,甚至以物质限制否定阶级意志,都可能导致法的宿命论。

只有全面理解法律的阶级意志+法律的物质限制。

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三。法律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

法律

定义: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保证由国家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注意]方法不同于

其他上层建筑(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

的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b、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扩展]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是法的两种产生方式,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所以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C.法律法规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的社会规范。

【引申】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d、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社会规范。

【延伸】国家强制是法律最重要最核心的。

的特征。

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属性。

,在必要时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但法的实现并不是都是依靠国家强制措施,即: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并非都要借助于国家暴力体系。

四。特征法律: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

1、规范性:

法律是

调整人们的行为

社会规范,通过人们的行为

设定行为模式

,它规定了人能做什么(能做),该做什么(应该做),不该做什么(不做),

积极治理

人们的行为,然后

间接调整

社会关系。

2.国家意志:

法律是国家产生的,国家产生法律有两种方式:制定或批准,法律必须体现国家意志。

[注意]

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关系。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任性,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部分,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阶级“视为法律”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

国家意志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促进其发展而提出的要求。

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个人需求形成个人意志,国家意志是个人意志的集合,具有需求的整体性、行动的统一性和执行的公共性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国家意志必然是全社会意志的体现,也是人们所期待的目标追求。

【注意】区分意志和意思。

意志:人有意识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调整和控制自己的行动,克服困难,达到预定目标的心理倾向。简言之,

意志是指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精神状态,常以言语或行动表现出来。

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行为,是指表意人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表达自己内心意思的行为,不同于社会上可以广泛理解和指向的“意思”。

民法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表示;“表达”指的是把这种内心的意图表达给外界的行为。

3.强制:

法律的保障和实施必然需要国家的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属于国家暴力,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官等为后盾。,而且是本州唯一合法的暴力。

国家强制是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教规等最重要的区别。特征

【注】强制力分为内力和外力。

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属于外在强制力。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这是内在的强制性。

道德的强制力主要是内在强制力,道德也有外在强制力,比如给人带来压力的舆论。

4.普遍性:a .一般效力:

法律在其管辖范围内反复适用于不特定主体,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B.普遍平等待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形式平等(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结果平等)的有机统一。实质平等允许合理差异,要求注意保护弱者;我们必须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平等。

高中生通过高考,就有资格上大学,形式上是平等的。各地高考分数不同,这是实质平等的合理差异;同一地区,高考分数相同,择优录取本质上是平等的。

c、普遍一致性:

法律不能强加于人,它的内容应该与

人(不是人)的普遍要求

一致。例如,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的特定情形,

期待行为人做出法律行为。法律不强加于人。如果看行为的具体情况,就不能指望行为人做出法律行为。即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们也是无辜的。因此,不具备期待的可能性就成为拒绝的主观理由。

5.程序性:

法律是保障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体系,必须有一定的程序要求。比如各种纠纷引起的诉讼,有大量的程序性要求。

6.适用性: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救济;在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判案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是法官的评价标准。

【注】可塑性的核心含义是救济,是通过法定程序救济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

判断一种规范(自然法、技术规范、社会规范等。)属于可以从诉讼角度观察的法律。

[补充]

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设定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的行为,将人们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归根到底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形成。

道德和宗教往往只注重义务,而法律既讲权利又讲义务。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范围内是一致的,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法定权利可以放弃,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我国的法律是基于权利(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存在是为了让人更好地享受权利),而不是义务(权利的存在是为了让人更好地履行义务)。一般来说,权利本位是权利优先,义务本位是义务优先。

(迎接2023法学考试,自学,思考,总结,整理,每天提高一点)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法考理论的介绍一下、概念和特征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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