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分期付款一期是多久,约定每年定期支付租金属于分期付款履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16:16:41

导读:手机分期付款第一期为多久,约定租金年定期支付属于分期付款业绩。原告融媒体中心与被告陆某某于1999年6月21日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1。被告在县广播站长43.4米、宽7米的土

手机分期付款第一期为多久,约定租金年定期支付属于分期付款业绩。

原告融媒体中心与被告陆某某于1999年6月21日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1。被告在县广播站长43.4米、宽7米的土地上修建餐厅,建筑面积315.82平方米,总造价36万元;二。房屋建成后三十年内,房屋使用权归被告卢某某所有,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三。被告陆某某每年1月1日至10日向原告市财经传媒中心一次性支付3万元租金。被告陆某某在租金违约的,按年利率5%租金承担滞纳金等权利义务。本协议于1999年7月20日经原告和被告公证。被告自1999年至2007年租金共支付11.1万元,尚欠17.4万元,2008年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2007年7月3日,原县委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被告经营的美林食品城于2008年底全部拆除重建,但至今未拆除。现原当事人与被告协商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6月2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第705条

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三十年,明显超出法定最长的租赁期限,对于租赁期限中超过二十年的部分(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1日止),因为违反我国

民法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属部分有效合同,有效部分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未续订协议,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目的已经实现,原、被告的租赁协议自满二十年即2019年6月21日起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故对原告主张解除租赁协议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辩解的原告合同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已消灭不存在解除情形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08年至2019年的租赁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支付逾期租金62.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总金额为53.4万元(1999年至2007年拖欠17.4万元,2008年至2019年拖欠36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并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年租金的5%为滞纳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4500元,合理部分28500元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1。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市梅地亚中心支付租赁费53.4万元及违约金2.85万元。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

项目

三宽

的规定,“

民法

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

民法

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

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租赁《协议书》签订时间发生于

民法

实施之前,但《协议书》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持续至

民法

施行后,截止本案诉至法院,吕某某仍在使用市融媒体中心向其出租的土地,将该土地上所建房屋对外出租取得收益,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鲁案涉及的协议,超过了二十年的协议。截至2019年6月21日,该协议已不存在,因拆迁被上诉人未确保租赁物用于约定用途,法律事实不再继续。法院认为,在明知政府拟对其餐厅进行强拆的情况下,陆某某未及时提出解除协议,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的反映,任由结果扩大,协议的效力不能否认陆某某在2019年6月21日后继续使用本案租赁土地并取得一定收益的事实,故适用于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

项目

两段

规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租金该款项是定期支付的债务还是分期支付的债务。法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第188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虽然市融媒体中心与吕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

如果诉讼时效从每期租金债务的到期日开始计算,不仅会分裂同一合同的完整性,还会导致债权人因担心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双方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也会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本案双方签订的30年租赁合同,无疑是建立在长期合作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因不可归责于市财媒中心的原因,即在政府部门决定对涉案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时,卢某某未及时提出终止协议,且在餐厅未经营后仍保持现有状态未予处理的情况下,市财媒中心有理由相信卢某某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义务。也是基于陆某某从1999年开始每年缴纳租金的部分,已经持续多年。市财经传媒中心在本年度/[k1/]履行期结束时未立即主张支付租金的事实,是基于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及其对卢某某的信任和理解,符合双方经济交往的习惯,不应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据法院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及第七百零五条第一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届满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未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本案事实,并无不当。吕某某提出本案系分期履行之债中的定期给付之债,基于每期债务的独立性,应以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已超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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