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共享单车的案例,无锡1800余辆共享单车因施工损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7 15:36:32

导读:1800余辆共享单车车案例无锡因施工受损。共享单车被清理出来,运到专门的场地停放,但由于附近一家公司施工,损坏了1800多辆车...近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共有单车财

1800余辆共享单车车案例无锡因施工受损。

共享单车被清理出来,运到专门的场地停放,但由于附近一家公司施工,损坏了1800多辆车...近日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共有单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了被告公司赔偿10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本案是目前能找回的最大的一个分享单车损害赔偿案,判决结果警示不要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1800多辆Hello 单车车因停车公司施工受损。

上海郑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俊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Hellobike的联合运营商。郑钧公司通过线上“Hellobike”平台软件提供运营支持服务,骏丰公司提供合租单车租赁服务。这两家公司都是车主。

2019年至2020年,无锡市梁溪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山北中队根据郑钧公司下达的哈罗单车山北街运营方案,将郑钧公司、骏丰公司运营的哈罗单车运至该区运河西路永恒石化加油站旁的共用场所。场地位于无锡某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西侧,运河西路东侧,永恒石化加油站南侧,三面围墙,北侧为河边土堆。

当时因施工需要,金属市场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在其围墙与运河西路之间开辟了一条临时道路,需要拆掉东西围墙,施工完毕后再封闭。2020年9月,该公司委托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推土机等机械对停放在场地内的部分单车进行破坏,其中载有大量hello 单车。2020年9月9日,郑钧公司员工向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报案。当年10月后,郑钧公司委托无锡市梁溪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经山北派出所认可、山北中队现场监督、执法记录仪记录,郑钧公司确认其共用单车1821辆车因施工受损。君公司特此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现场盘点记录。

现场取证照片

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从哈罗出行提供的现场取证照片上看到,大量蓝色哈罗单车堆放在一起,多辆车辆车轮明显扭曲,地上散落着一些汽车座椅和破碎的车筐。

郑君公司、骏丰公司向无锡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属市场公司赔偿因野蛮施工损坏的车辆1821辆,总价值382万元。

法院认定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和城管没有过错。

一审期间,金属市场公司辩称,本案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而非民事纠纷。认为郑钧公司和俊峰公司经营的共享单车被山北中队移至相关场地,山北中队作为管理人有权利保管并承担保管义务。两原告应与山北中队沟通并依据行政行为主张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这也成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

对此,法院认为,相关场地由山北中队作为其车辆停放和运输的固定场所。它三面被墙隔开,一面被自然环境隔离,不是一个开放的地方。涉案车辆被毁时,金属市场公司委托的施工方推倒部分围栏进入。法院从2021年6月起实地查看时,因施工造成的东西墙缝隙已重新封闭,故涉案场地并非露天公共区域,涉案车辆并非无人看管。

因此,两原告公司认为不存在行政机关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民事权益因金属市场公司侵权而受到损害。提起民事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现场取证照片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点是两个原告公司和陕北中队对损害是否有过错。

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认为,涉案的合租单车停放在场地内,金属市场公司使用该场地进行施工。至于停放在场地内的他人财物,应当主动通知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而不是武断地认为废弃物被处理掉而造成损害。对于金属市场公司认为山北中队搬运堆放不当导致车辆受损的观点,法院认为,山北中队的搬运是按照哈罗单车山北街道的运营方案进行的,金属市场公司提供的搬运照片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受损,山北街道办也证明被搬运的车辆状况良好,故山北中队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与本次受损无因果关系。因此,在陕北中队的控制下,郑钧公司和骏丰公司对该损害不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赔偿101万余元,被告公司上诉。

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获悉,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报告显示,涉案车辆受损前后价值相差107万余元,但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可涉案车辆原值。

君公司、君丰公司基于其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网上相关案件查询结果,认为评估原值过低;而金属市场公司基于网上找到的新闻、调查资料和自己的了解,认为原来的评估值过高。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既不是对本案的诉讼,也不是对涉案车辆的估价,不能推翻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于金属市场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中部分假设不成立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为施工损坏前在正常运行中运输并拆除的车辆。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被施工损坏前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是在被施工损坏后损坏的,故法院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分享单车涉案财产损失101万余元。

据此,梁溪法院一审判决金属市场公司赔偿郑钧公司、骏丰公司101万余元。金属市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律师:体现法院对财产权的保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属市场公司虽经行政审批后开工建设,但其在建设过程中侵犯他人财产,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公司未提供证据,法院未采纳其“涉案车辆在施工受损前状况不佳”的上诉理由。

最终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无锡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搜索类似案例,发现本案是首例大规模破坏共有单车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无论是涉及车辆数量,还是赔偿总额,都是目前有公布结果的案例中最多的。”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史静(杭州)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企业法律合规部副主任郭虎告诉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

郭虎表示,共享单车是近年来新兴的互联网新业态,为公众出行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便利。然而,它也在全国各地遭到蓄意破坏。他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一方面,判决体现了法院对财产权的合理保护;另一方面说明任何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可能被追究责任,这一点已经被警告过了。

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万成元

校对盛媛媛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1800余辆因施工损坏共享单车车辆案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一下shared 单车案例的前期受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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