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团费退团会被记入档案么被记录档案会有什么影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22:24:51

导读:如果你不支付团费,你将被记录在档案。被录档案,会有什么影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总书记关于青年

如果你不支付团费,你将被记录在档案。被录档案,会有什么影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和增强团员的先进性和荣誉感,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程》及团内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团员教育和管理是团的建设的基础和经常性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珍惜团员身份,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体现先进性。

第三条团员教育和管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努力建设一支有信仰、讲政治、重道德、守纪律、乐于奉献、争当先锋的团员队伍,不断为党输送新鲜血液。

第四条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履行为党育人的职责。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团,把从严从实的要求落实到团员教育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团员教育管理的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指示和团的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支部对团员的直接教育、管理和监督作用。

(5)坚持诚信创新,体现时代特征。

第二章团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把用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团员头脑作为团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团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努力做到学、思、用、知、信、行相统一。

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培训,教育团员始终坚定拥护党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组织团员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有能力、马克思主义为什么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制度优势,自觉感受党的恩、听党的话、跟党走。

第七条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鲜明主题,教育引导团员坚持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并立志将个人梦想融入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深入开展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教育团员牢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大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准确把握基本国情,弘扬奋斗精神,增强战斗本领,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聚精会神办好自己的事情。围绕紧密贯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参与推动重大任务落实,深入浅出宣传阐释党的政策主张,积极回应委员关切,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组织团员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弘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历史文化观,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教育团员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强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贯彻《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引导团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群众观点和人民立场,强化集体观念和社会责任,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修养和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道德。

开展劳动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教育引导团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懒惰为耻的劳动观,学习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第九条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团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知识,教育团员尊重宪法和法律,树立规则意识,增强法治意识和素养,自觉做尊法守法的表率。

组织团员学习团章和中国青年运动史、团史,教育引导团员不忘党的初心,牢记入团誓言,遵守团的纪律,履行团的义务,培养他们的归属感和荣誉感,鼓励他们在学习和其他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条根据不同专业团员的特点,组织和指导团员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帮助团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技能。

第三章团员日常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完善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增强时代感和实践性,对团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团员应该按时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保留团员身份的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提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不得参加团员教育评比和年度团员登记。各级团干部应编入团支部,参加所在团支部或团的组织生活。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拜会、团委会或团小组会的形式召开。

会员教育考核一般与年度会员注册、会员先进评比、会员荣誉鼓励等工作统筹进行。,一年一次。分会召开分会会员大会,组织会员发表意见。对团支部和团员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建议和意见,报上级团委批准。优秀评价是集团荣誉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团组织应当深入实施青年学习行动,采取集中学习、定期轮训、理论宣讲、实践活动、在线培训等方式。,推动团员学习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增强感召力和感染力。成员参加强化学习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

共青团各级领导机关和行业系统组织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团员思想状况和共青团建设的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十三条团组织一般每月举办一次主题团日,贴近团员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组织团课,以学习交流、参观实践等形式开展线上线下活动。

第十四条团组织应当规范入团仪式、14周岁集体生日、18周岁成人礼、超龄离团仪式等入团仪式的教育。学校团组织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仪式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共青团组织应当把团员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作为展现新时期团员先进性的重要载体。成员要依托基层组织、“青年之家”和青年志愿者组织,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向社区(村)报告等活动。会员应在青年团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中注册为志愿者。成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未达标者一般不得参加团体评奖。

第十六条团组织应当发掘团员青年的先进典型,教育和引导团员青年始终保持创先争优的劲头和永远奋斗的态度。鼓励学生团员在假期通过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服务群众、贡献社会。引导教育专业会员通过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致富带头人等载体,开展会员承诺守信、岗位建功等活动,增强对服务大局的贡献。

共青团组织要教育引导成员带头绿色文明使用互联网,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他们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敢于直言、反驳错误,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十七条共青团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加强入党宣传工作,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推进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落实“两总两主”要求,按照《共青团推进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推进”程序,加强流程培训,提高“推进”质量。

第十八条改革创新团费制度,使团费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更好地适应时代和实践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支持共青团事业和服务青年发展,引导团员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培养道德实践的奉献精神。

第十九条团组织应当坚持严格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团员,注意分析团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帮助困难团员。团组织的负责人要经常和团员谈话。

第四章团员的激励和评价

第二十条完善党、团、队一体化教育链条,通过团员激励、评比激励、荣誉激励、机会激励、发展激励等方式,引领团员创先争优、发挥作用、不断进步。

(1)团员青年激励是对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的重要激励方式。初中注重用好少先队荣誉奖励和创先争优成果。

(2)评价激励是成员在群体内获得其他激励的基本条件,评价的多少与荣誉激励的授予挂钩。

(3)荣誉奖励采取自下而上、阶梯晋升的方式,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奖章等方式给予奖励。

(4)机会激励主要为获得荣誉激励的优秀团员搭建推荐提名、担任团内职务、参加重要活动等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的平台。

(5)发展激励主要通过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优秀候选人入党推介、村“两委”候选人推荐、人才推荐等方式。,以便顺利衔接党和联盟的政治招募。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团员的思想认知水平和行为特征,围绕理想信念、政治品质、道德品质、纪律意识、精神状态、角色扮演等维度,通过个人自评、团员互评、组织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团员个人和团员群体进行评价,实现团员先进性可评价可检验。

第五章团员、团员组织关系和流动团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团支部大会批准入团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团委批准的青年,自团支部大会召开之日起取得团员资格。

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且通过各种方式未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并长期定居国外的团员,出国超过5年未回国的团员,停止其团员资格。停止团员资格的团员应记入其团员档案(包括电子档案)。

停止团员资格后,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团委领导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员资格。如果停群2年后确实联系不上,将自行退群。

被劝退团、拒退团、主动退团、退团等的个人。不能恢复他们的团籍;退团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原则上,被开除党籍的人不能重新入团。

第二十三条从发展团员开始,团组织应建立个人团员档案。成员档案主要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表、团员积极分子培训考察材料(团校学习完成情况)、团员证、团员登记表、团内奖惩材料等。志愿信第一成员档案。

会员档案按国家规定计入学籍档案或人员档案。学生档案一般纳入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原则上随学籍档案转移,由校团社组织管理。已建立人事档案的,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管理,或者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服务机构等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没有编制人员档案,一般由县级共青团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乡镇、街道团组织管理。

团员档案遗失或残缺,一般由所在单位或入团时的团组织出具证明。团员身份经核实无误的,可按程序补办团员登记表和团员证作为团员身份证明,不能补办入团志愿书。补办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会员必须真实可信,对提供虚假材料及档案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以新发展的团员为重点,建立团员电子档案数据库。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应加强对团员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团员组织关系是指团员对团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1)协会的每一会员均须加入协会的一个分会。有固定学习和工作单位,所在单位已建立团组织的团员,纳入所在单位团组织;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一般并入其经常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团组织。没有固定学习或工作单位的团员,一般编入他们居住或有住所的团组织。

(二)团员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且地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学习、工作所在地的团组织或相应的地方团组织。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把他调到“青年之家”或青年协会中的团学组织。

(3)团组织在接收团员的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团员档案进行检查。对于组织关系已转出但尚未接收的团员,仍由原团组织承担管理责任。团组织不得无故拒绝转移或接受团员的组织关系。

第二十五条团组织应当做好流动团员管理和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对外出6个月以上且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成员,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保持联系,跟进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1)学校学生成员毕业后未升学或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一般可在原学校保留组织关系6个月,最长1年。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转出。对组织关系已转移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已毕业学生成员,镇街组织要主动加强联系服务,持续关注其就业动态,及时跟进组织关系转移。

(二)对于出国(境)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团员,出国(境)前的团组织应当保持其组织关系。境外(境)成员集中的学校或单位组织,要通过建立网上成员社区等方式,加强联系服务。已出国(境)的团员,回国后按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三)对于农村流动团员和异地居住的流动团员,流出地团组织要加强与本人和流入地团组织的联系和协调。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理顺农民工组织关系,有条件的成立农民工组织,并接收组织关系转移。

(五)对于劳务派遣工的流动团员,组织关系一般保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团组织或团员注册地的团组织。优先考虑用人单位的组织,开展日常教育、联系和服务。

流入地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团员到居住地团组织报到,有条件的督促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依托区域团建,按照组织关系一方归属、参与多个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团员开展活动。外出6个月以上且未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成员,可在流入地参加教育评价、先进评价和团体报名。流出地和流入地团组织应当相互通报和承认流动团员的教育考核、先进评价和注册情况。

流动团员应通过定期报告或电话、网络等方式与保持组织关系的团组织联系,每半年至少联系一次。

第六章团员的监督、组织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共青团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团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监督团员学习政治理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团的规章制度、道德准则,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团员义务,发挥模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发现团员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团的负责人应及时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止以小见大。

第二十八条团员不按规定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不按规定缴纳团费,到外地学习、工作、生活,不主动与团的组织保持联系,有其他不符合团的组织要求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团的组织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

第二十九条理想信念不坚定,团员和组织意识淡薄,不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员决议,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决心改正的,或者团员教育评价不合格的,由团组织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被限期改正和处置的团员,团组织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帮助和教育。

第三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缺乏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动摇,已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出团,劝其不要退出;

(二)信仰宗教,经共青团组织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团,拒不退团的,予以除名;

(三)主动退团,但经教育仍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4)拒不改正错误或者改正期限届满不改的,劝其退群,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

(5)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布置的工作者,自行除名。

劝阻和罢免团员一般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团(业)委或县级以上团委领导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会员违反团纪的,按照团内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组织处理,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团的纪律处分。

对犯罪团员,按照《共产主义青年团犯罪团员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处理。

对成员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应记录在其成员档案(包括电子档案)中。

第七章团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注重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手段的应用,促进团组织建设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团组织教育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智慧团建”系统等共青团所属信息系统建设,构建集基础信息查询、团务基础管理、成长轨迹记录等功能于一体的互动信息工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将逐步实现成员档案管理、成员身份认证、组织关系转移、群内统计等信息化工作。适应网络空间团员的聚集特点,建设网上团组织或团员社区,加强政治引导,组织团的活动,进行工作评估。改进团的组织动员方式,努力实现扁平化高效动员。探索引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团员情况和团员教育管理进行分析研判。

第三十四条团员应当依托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和团的新媒体平台,主动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与团的活动和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团的教育管理。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条共青团中央负责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进行规划、安排、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团委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团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工作,分析团员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基层(行业)委员会履行团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上级团组织工作部署的落实,组织学习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鼓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团支部做好团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团支部按照团章和团章的有关规定,履行直接教育、管理和监督团员的职责。团要落实团支部对团员教育和管理的要求和任务。

第三十六条加强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巩固传统团组织组织,创新新兴团组织组织设置,加强“青年家园”建设,培育发展团组织主导的各类青年组织,构建纵横交错、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扩大团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面,为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第三十七条加大团员教育管理投入,探索社会化资源配置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学校、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团组织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一般设立中学团校,充分发挥各类团校和团学教育基地的政治培训功能。各级团组织可以结合实际,开发符合时代特点的切实有效的团员教育课程,并注重网络课程的开发。

第三十九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基层(工业)委员会要把团员教育管理作为每年向上级团组织汇报的重要内容。上级团组织在开展年度评估时,应当对下级团组织的教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在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中,对玩忽职守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教育管理的有关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团员教育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中国青年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团员教育管理条例》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知道,不交团费,会被记录档案。如果不交团费,就会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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