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17:35:22

导读:土地增值税暂定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土地增值税暂定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土地增值税临时条例实施细则法字[1995]第6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土地增值税暂定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土地增值税暂定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土地增值税临时条例实施细则

法字[1995]第6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益,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包括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地上建筑物,是指建造在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规定》第二条所称的附属物,是指土地所附的不能移动且一旦移动就会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总价款及相关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单位,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计算增加值的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土地是指纳税人为取得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屋开发),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以下简称房屋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收费用、耕地占用税、劳动安置费、与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相关的净费用、安置房费用等。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测绘、“三通一平”等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以外包方式支付给承包人的建设工程造价,以及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卫生、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公共设施发生的不能有偿转让的费用。

间接开发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可按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金额之和的5%以内扣除。

不能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当在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上述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屋建筑物评估价格,是指旧房屋建筑物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的折现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是指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转让不动产所支付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作为税金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的数额之和扣除20%。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不动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计算对象。

第九条纳税人将使用权土地分批转让后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可以按照转让使用权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或者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扣除项目的金额。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累进税率,每级中“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额”的比例,均包括此比例。

土地增值税的税额可以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单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a)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50%,但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抵扣项目金额× 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100%,但不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抵扣项目金额× 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抵扣项目金额× 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照当地普通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房。标准房屋与其他房屋的具体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房出售,增值额不超过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之和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全部增值额照章纳税。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使用权的房地产。

纳税人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转让原有不动产的,按本条例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由税务机关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住住房的,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居住满五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三年的,按规定评定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综合评估的价格。评估价格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隐瞒、谎报房地产交易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者故意低估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格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实提供扣除项目数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是指转让房地产的交易价格无正当理由低于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交易价格,且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凭据的行为。

隐瞒或者虚报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应当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不真实的,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程度折现率和取得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土地计算的房屋成本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其他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资料。

因不动产频繁转让,每次转让后难以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前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涉及成本确定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可以提前索取土地增值税,待工程竣工结算后清算,以多补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所称不动产所在地,是指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人转让位于两个以上地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房屋、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费金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权属变更的信息。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提供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转让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其他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金额,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税款或者未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计算。转让房地产所得为外币的,按取得所得当日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相应计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土地增值费各地区征收方式,是指土地增值费、土地收入款项等征收方式。,与本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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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土地增值税Interim条例实施细则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土地增值税Interim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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