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矿业权到期后延续、维护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上)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3:16:58

导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矿业权期满后继续使用和维护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第一部分)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源于矿产资源的部分财产权益被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转让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矿业权期满后继续使用和维护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第一部分)

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源于矿产资源的部分财产权益被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转让给矿业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类似,享有矿业权的权利是有期限的,因此存在矿业权的到期和延续问题。矿业权的延续和矿业权的收购一样,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和实现。实践中,矿业权人往往因错过申请截止时间、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各种原因,无法实现矿业权的延续。通常矿业权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矿业权到期后的延续和维护就成为保护矿业权人利益的重要环节。本文将围绕探矿权延续、探矿权转采矿权过程中矿业权的维护、采矿权延续等问题,与读者分享矿业权维护的要点。限于文章篇幅,笔者将此话题文章分为两部分,方便阅读。

一.勘探权的延续

(一)探矿权延续的必要性

是矿业权人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工作的权利。矿产勘查工作对资金、技术、周期的要求很高,而且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能无法完成识别矿种等勘查目标,所以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仍需继续勘查。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11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08号的答复中提到,“矿产资源勘查是一项探索性、高风险的工作。虽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部分勘查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勘查目的可能没有完全实现。允许探矿权人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基础上,延长一定期限的勘查许可期限,有利于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探矿权到期后能否及时延续,对矿山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二)探矿权延期申请书

探矿权延续是指矿业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探矿权有效期,以取得新的勘查期限,继续进行勘查活动。探矿权到期续期申请属于行政审批,相关申请规范散见于不同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本文作者总结并提示矿业权人续期申请的基本要求,帮助矿业权人顺利实现探矿权续期。

1.申请截止日期要求

探矿权的期限特征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是稳定统一的,具有长期效力,但探矿权的期限较短,探矿权的不同勘查期往往因拟勘查的矿种、勘查活动的特点、勘查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期限届满前申请延续,是获得延续许可的前提和关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延续探矿权作为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一般规定的“三十日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油气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2019年,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自然资源规〔2019〕7号),对前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延长了探矿权首次登记的期限和每次延续的期限。第七条规定:“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法,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长为5年。成功批准后,探矿权续期登记的起始日期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严格遵守申请截止日期是探矿权人获得矿业权延期的第一步。探矿权人应当对其取得的探矿权的期限保持敏感。如需延期,应提前为延期工作预留充足的时间,防止好不容易取得的探矿权仅因逾期申请而作废。矿业权人的延期申请时间以其向登记机关申请的日期为准。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专家评价的努力是延期前的准备工作,准备或相关文件的时间不能作为矿业权人申请延期的时间。如果矿业权人声称此时未能做到,[1]

为防止矿业权人错过延期申请截止时间,造成权益损失,201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4号)第十一条规定:“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门户网站进行登记。目前我国各省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向矿业权人提供到期提醒服务。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权限矿业权到期前主动提示制度。对于120天内即将到期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将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矿业权项目名称、矿业权人姓名、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剩余到期时间等信息,提醒矿业权人按期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自治区登记机关、各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天主动联系矿业权人,确保矿业权人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登记资料。

2.超期探矿权延期的后果。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区块第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在矿业权证书有效期满前30天未提出申请的,将面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后果,探矿权人将丧失继续勘查矿产的权利。《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到期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列入自行废止的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有效期内未提交材料的,将首先通过矿业权到期提醒信息系统督促矿业权人尽快提交材料;如果矿业权在提示信息送达后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续期,如果矿业权已完成转让收益和环境治理的缴纳义务,则纳入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

矿业权证书的废止将直接导致探矿权人前期投入和投资的损失。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3.申请期以外的例外

一般情况下,矿业权人申请延续探矿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作出不予延续许可的行政决定。但现实中也存在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申请晚的情况。对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4号)第十三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或者需要延长保留期限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探矿权,一定要注意保留上述两种情况的相关证据,及时提交,尽量避免逾期申请的风险。

4.修正的要求和期限

探矿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的,登记机关往往会以材料不足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为由要求探矿权人补正。人对探矿权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和期限也应严格执行,以免错过补正期限,怠于补正,仍会造成勘查许可证的废止[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要求,探矿权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期限完成补正。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延续、保留、注销等登记事项的通知。要求:“矿业权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知矿业权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5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矿业权人民群众要求自然资源部门限期整改的,应按要求按期办理,避免因逾期或不合规而被拒绝。

5.申请人的主要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为非营利性法人中的营利性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和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性法人,申请人还应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矿种、勘查区域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并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大型国有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且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计划安排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金额。或提交中央和地方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的项目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不同省份针对不同矿种矿业权科目资格制定了更具体的要求。比如《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煤层气矿业权的主体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

6.有必要准备一份勘探实施计划。

申请探矿权续期,应当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实施方案也是续期材料清单中的必备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法规、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编制探矿权或者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勘探计划的编制和审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取消了勘探实施方案编制的资质要求。

此外,《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第十条缩小了政府直接评估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范围:“政府部门不得保留或变更矿产资源、延续、出让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认定和占用储量、矿山登记、闭坑和集资上市等。”

7.申请者应满足勘探的最低投资。

申请人的勘查投入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区块第十七条的规定:“探矿权人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当年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部分可以计入下一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8.关于继续扣除的规定

2020年5月1日前,非油气探矿权延长时应增加勘查阶段,仅不增加的,减少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面积的25%。《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修改了抵扣要求。第七条规定:“申请探矿权续期登记时,扣除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提交的非油气资源范围/油气探明地质储量范围除外,已设立采矿权的矿区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其中油气探矿权可扣除探矿权人在同一盆地的其他区块等效面积。本意见下发前已有探矿权到期的,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持牌区视为首设区,按上述规定执行。探矿权转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但如果“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定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不能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有权凭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扣除规定面积的25%。

9.申请延续文件提交要求。

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报材料的通知》,规定了矿业权申报所需材料。虽然本通知中的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适用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延续的申请人,但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因此,笔者摘录原国土资源部延期申请材料如下,供读者参考:

(三)不予延续探矿权申请的常见情形。

对于登记机关不予批准延期申请的情形,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通过检索相关规定和探矿权延期不成功案例发现,探矿权人除了满足上篇梳理的申请期限、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文件等一系列申请条件外,往往还因为以下原因而无法获得探矿权延期申请。

1.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公共利益,未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药、开垦土地、火烧荒地、采矿、采石、挖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采矿活动。关于这里对“采矿”的理解,是否包括勘探矿产资源的探矿行为,司法判例认为“采矿”应当广义理解。如(2019)吉刑根56号案,法院认为采矿与探矿存在联系,矿产预采需要探矿,必然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定的商业性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后手续完备、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已设立的,要提出差别化补偿退出方案,在保护探矿权、采矿权、水权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探矿权人申请延续探矿权时,矿产勘查范围在自然保护区内,通过退出保护区、减少矿区面积等方式无法继续延续的,不予批准延续申请。因此,实践中,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延续勘查开采的,登记机关一般不办理延续手续。同样,如果探矿权人对矿区的勘查影响了饮用水源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导致探矿权不能被批准、延续和废止。在(2020)最高法第6043号案中,镇康县政府以保护饮用水源地公共利益为由,未对德祥矿业有限公司的勘查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期,并计划予以注销。

2022年8月16日,两部委一局发布《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调整了自然保护区禁止勘查开采总量。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进行勘查开采,允许矿业权人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的活动。对于矿业权符合通知条件的人员,新政策更加灵活,有利于续保审批。具体要求是:“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用矿业权登记;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可以继续进行勘查活动,并可以延期、变更(不包括扩大区块的勘查范围)、保留或者注销。发现油气资源可供开采并探明储量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待开采的地表或者海域调出生态保护红线;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可以继续开采,采矿权可以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和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在不超过批准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采,并可办理采矿权延期、变更(不含扩大开采面积)、注销手续;铬、铜、镍、锂、钴、锆、钾盐和(中)重稀土矿种等战略矿种的探矿权已经设立和依法新设立开展勘查活动的,可以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进行采矿活动的,可以办理采矿权登记。在上述勘查开采活动中,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和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的相关要求。”

2.因为规划、公益项目、探矿权重叠,所以不再延续。

除矿区在自然保护区内不予延续外,矿区与政府规划项目、公益性项目重叠的,登记机关不予申请延续。《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特定的公路区域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以及其他危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参考资料:

[1]参案(2016)87号,J05行尾

[2]最高法行参案(2017)3210号

本文作者:

德恒北京事务所合伙人王波;主要执业领域为矿产能源、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纠纷解决等相关法律服务。

陈远,德恒西咸新区办事处合伙人,秦创源法律服务中心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常年服务于能源、矿产、化工等领域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高露,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是民事和商业纠纷解决。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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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矿产资源 exploration 区块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到期后续保的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的详细介绍(上)。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K2/]探索区块报名管理方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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