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执行程序中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及认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13:22:44

导读:简述执行过程中常用合伙人和限定合伙人 区别和限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添加和标识。在Z申请追加执行人一案中,北京三中院认为,Z未提出Limited 合伙人X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也

简述执行过程中常用合伙人和限定合伙人 区别和限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添加和标识。

在Z申请追加执行人一案中,北京三中院认为,Z未提出Limited 合伙人X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也未提交相应证据。z以有限合伙企业频繁变更合伙人、仲裁期间资金减少、存在主观恶意为由,通过执行程序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构成法定理由。z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执行过程中,除法定事由和条件外,法院不得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当limited 合伙企业成为被执行人,而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添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这点上,普通合伙人和限定合伙人是要区分的。笔者将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常见合伙人附加问题

(1)普通合伙人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工商登记显示的当前普通合伙人才是应有之义。那么,这里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包括退出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股合伙人对其退股前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基于撤销普通合伙人之前发生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撤销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附加救济方式

执行法院对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的,适用的救济方式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有限合伙人的附加问题

(1)能否追加Limited 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Limited 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追加limited 合伙人作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有限合伙人不是当然添加的对象,而是需要存在的。

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法律情况。

关于退伙的有限公司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公司合伙人退伙后,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债务,以退伙时从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因此,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limited 合伙人以转让方式退伙,且退伙前未向合伙企业追回财产的,无论收到多少转让款,均不按本条承担责任。

(2)附加救济方式

对于申请追加有限合伙人的裁定作为被执行人,与普通合伙人不同。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适用的救济方式是执行异议之诉。

(3)尚未缴纳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期限能否加速到期?

《九人纪要》第六条对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相关规定。其中一条是,当公司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届满。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仍有争议,没有统一结论。

肯定的意见是limited 合伙人符合股东的法律特征,九人会议记录可以参照适用。《九人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处理方法,本质上是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审慎平衡。合伙企业还有认缴资本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问题。所以这种处理的法律依据也适用于合伙企业下的限定合伙人。参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奔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浙01民初2243号)。

根据否定意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九人会议纪要关于加速出资到期的规定也明确只规范公司及其股东,没有提及合伙企业和limited 合伙人。而且合伙企业和公司属于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前者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后者是典型的法人组织。两人对外债也负有较大的区别责任,九人纪要不应参照适用。参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英平、罗芳与湖南龙飞永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执行异议纠纷案”(案号(2020)湘法04字第1478号)。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应分别作为合伙人处理,当事人应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程序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至于合伙人身份的认定,能否追加,要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判断。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一般合伙人和限定合伙人 区别的详细介绍,以及限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添加和识别。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一下通用合伙人和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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