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汇总:客户回访的监管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11:57:18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摘要:客户监督回访规定总结:客户监督回访规定| 2022年第16号规定原萧艺寇依寇遵2022-05-12 00:00被包括在一个集合中#监管看板83.本文主要梳理了客户回访相关的

详细介绍一下,摘要:客户监督回访规定

总结:客户监督回访规定| 2022年第16号规定

原萧艺寇依寇遵

2022-05-12 00:00

被包括在一个集合中

#监管看板

83.

本文主要梳理了客户回访相关的监督规定,不完整,不准确。请纠正我:

01 |一般要求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相对独立的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

02 |具体要求

一、回访的适当性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每年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资者进行不低于上年末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10%的回访(包括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包括存在休眠账户和暂停交易账户的投资者)。

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受访者是否为投资者本人;(2)受访者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按要求签字;(3)受访者是否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及相关风险提示;(4)受访者是否了解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商业规则;(5)受访者是否了解其风险承受水平、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的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匹配意见;(6)受访者是否知晓费用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七)证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经纪人客户回访

《证券经纪人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送达的客户进行定期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做好完整记录。客户回访负责人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三。新开户、股票客户和非现场开户回访

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建立健全客户的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统一组织对客户的回访,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新开账户客户的回访。对原账户客户进行回访的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不含休眠账户和暂停交易账户客户),回访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回访应留有痕迹,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2.《证券公司客户开户规范》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客户回访。对于新开账户,应在开户前完成客户回访,并以适当方式做好标记。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确认客户的身份;客户委托他人开户的,应向客户确认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2)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3)确认客户开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提醒客户设置并妥善保管密码;(5)确认客户开户方式。

3.《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已开立证券账户非现场账户的投资者进行回访,并保存回访记录。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核实投资者是否开立了自己的账户;(2)核实开户是否是投资者自己的意愿。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先进行回访,回访成功后再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先开立证券账户后再允许使用证券账户。

四。客户身份回访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数据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数据或身份证明。(二)回访客户。(3)现场参观。(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动词 (verb的缩写)产品/业务和服务的回访

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回访制度,明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金融产品不当销售等违法违规问题。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包括制定特殊工作程序、详细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殊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率等。

3.《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4.《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进行一次资格审查,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5.《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交易对手进行一次资质复核,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交易对手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6.《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准则》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对投资者进行回访,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7.《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二条:募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定期选择一定比例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进行回访,增加对持有R5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的回访比例和频次。募集机构应当跟踪回访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并定期梳理总结,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指引》第十三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被访谈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2)受访者是否知晓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及相关风险提示;(3)受访者是否已知晓其风险承受水平、购买的基金产品或接受的服务的风险水平以及适当的匹配意见;(4)受访者是否知晓费用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五)募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

8.《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投资冷静期届满后,募集机构应当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适当方式,指示其从事基金销售和推广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投资回访。回访期间不得有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进行的回访无效。

回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确认被访谈人是投资人还是机构;(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基金产品,投资者是否按要求亲自签字或盖章;(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4)确认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和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以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6)确认投资者是否意识到未来可能的投资损失;(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晓投资冷静期的开始时间、持续时间和权利;(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晓争议解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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