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山西:明确高速公路危货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责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2 15:58:42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山西:明确高速公路上危险货车车辆通行和停放的管理责任。山西省政府关于印发的管理办法明确高速公路上危险货车车辆通行和停放的管理责任。近日山西省政府出台

详细介绍一下,山西:明确高速公路上危险货车车辆通行和停放的管理责任。

山西省政府关于印发的管理办法

明确高速公路上危险货车车辆通行和停放的管理责任。

近日山西省政府出台《高速公路运载危险品车辆及服务区停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山西省范围内高速公路运载危险品车辆及服务区停车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原则。

《办法》指出,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服务区停车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畅通、少管严管的原则。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当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畅通,尽量减少禁止和限制通行的路段、里程和时间。确需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限制通行时段,并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限制通行路段。

《办法》指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危险品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域,制定并落实登记、检查、报告等工作制度。进入临时停车区域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应当主动提供运输介质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等信息。驾驶人员应按照服务区标志或管理人员的指引停放运输车辆,并特别注意与其他危险品运输车辆保持合理的距离,这些危险品运输车辆与不同运输介质接触后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或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并与运输介质泄漏、火灾等事故的救援方法相冲突;禁止在临时停车区从事采样、倒罐、泄压、罐体维修等与车辆停放和行驶无关的作业。禁止在临时停车区制造或使用明火,禁止其他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临时停车区。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检查。公路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服务区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职责;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生态部门督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监督指导废弃化学品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负责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响应;消防机构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承担服务区火灾扑救和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管理相关标准的审核和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及服务区停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2022]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及服务区停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4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山西省道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服务区通行及停车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和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服务区停车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畅通、少管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高速公路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制度。其所属的省级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公路经营单位服务区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

环保部门督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监督和指导废弃化学品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宣传教育,承担服务区火灾扑救和参与应急救援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放管理相关标准的审核和发布。

第二章交通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当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畅通,尽量减少禁行和限行路段、里程和时间。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相邻省份合理确定限行路线,优化交通管理。

第七条确需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0时至6时之间确定限制通行时段,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限制通行路段,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交通限制通告,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收费站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交通限制措施告示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限制、绕行提示等标志,引导车辆合理选择行驶路线。

第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限行规定制定运输计划,合理选择行驶路线。

禁止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广场长时间停放、聚集危险品运输车辆。

第三章停车管理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路网运输需要和服务区分布情况,在符合下列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

(一)服务区(单侧)面积不小于2公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临时停车区域设置条件;

(二)服务区与周边水源、化工厂、学校、重要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保护区、居民区、重要构筑物等直线距离不小于1公里;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物资,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定期检查数量和状况;

(4)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不得为高风险;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服务区是否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的全部条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安机关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务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桩)的距离不小于50m

(二)与餐馆、超市、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距离不小于70米;

(三)与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区域分开设置,且相邻停车区域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1米;

(四)设置环形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9米;

(5)停车区内的路面具有防火、阻燃、防渗、防腐功能,并至少设置一个具有收集泄漏(废液)功能的应急停车位;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技术指南。

第十二条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服务区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区域进行改造,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备,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标志。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信息的引导和管理,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电子信息装置,动态显示前方服务区临时停车位信息,引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合理停放在服务区。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登记、检查、报告等工作制度,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对进入服务区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登记,对证件不全或拒绝登记的车辆应劝离。

第十五条进入临时停车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遵守停车区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向停车管理人员提供运输介质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和相应的应急措施等信息。

驾驶员应按照服务区的标志或管理人员的指引停放运输车辆,特别注意其他危险品运输车辆悬挂或喷涂的警示标志,并与其他与不同运输介质接触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或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保持合理的距离,以及运输介质泄漏、火灾等事故的救援方法。

如因住宿、限行等原因需要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示带,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槽车、移动槽车、罐体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在限时以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单次停车时间一般不超过45分钟。

第十六条禁止在临时停车区从事采样、倒罐、泄压、维修罐体等与车辆停放和运行无关的作业。禁止在临时停车区制造或使用明火。禁止其他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临时停车区,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服务区随意停放。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停车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停放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停车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罐体、驾驶人、押运员的安全管理、安全状况和安全条件。

第十八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需要由车辆注册地相关部门办理的,应当抄送车辆注册地相关部门。

属地公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服务区派驻警力,加强治安管理,配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维护服务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等交通管理职能。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和服务。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将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急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急预案或者工作方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应对能力。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急预案,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与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参与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等必要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符合规定、完好好用。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16日,六部门发布的《山西省级经营性公路服务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金角路网〔2020〕458号)等。,同时予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发布

●作者:本报记者牛翔

●来源:山西官网,省人民政府

●编辑:庞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介绍一下、山西的详细介绍:明确高速公路上危险货车车辆的管理责任。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您了解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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