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20,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2 15:12:11

导读: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20年,福建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保障培训需求,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20年,福建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保障培训需求,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为期三个月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政机关、NPC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规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所需经费和支出渠道等。)由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在培训中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教师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如下所示:

(1)教师费用是指聘请教师授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指学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租用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

(4)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材料费是指培训期间所需材料和办公用品的费用。

(六)交通费,是指运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调查研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7)其他费用指与培训有关的其他费用,如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疗费等。

参加异地往返培训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九条除教师费用外,培训费采用分类综合定额标准,逐项核定,总量控制,各种费用可调剂使用。未发生的事项,按明细标准扣除报销金额上限。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人民币/人·天

培训类别

酒店费用

伙食费

场地、材料、交通费用

其他费用

总计达

一级培训

360

150

70

20

600

二级培训

300

130

50

20

500

三种训练

270

130

30

20

450

一类培训是指以局级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以部门级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以部门级及以下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

其他基于人员的培训计划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分类和实施。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的上限。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30天以上的培训,70%以上的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以上天数包括入住和退房时间,入住和退房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天。

第十条教师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每课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课时计算,每半天最多44课时。

其他人员讲课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如果同时教多个班次,讲课费不会重复计算。

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讲课费为上述标准的50%。

(二)指导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组织者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需从外地(含境外)聘请讲师,且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同意,可适当增加讲课费。

第四章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组织的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扩展到县及县以下。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培训,应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培训人员数量应控制在受训人数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以培训为名安排公款旅游;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培训费购买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及其他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在培训费收取公务接待费和会议费;严禁拿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不得安排高档套房进行培训,不得额外发放洗漱用品;培训期间不提供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培训7天内不得组织考察、检查或参观。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单位邀请国内教师授课时,应出具正式邀请函,其中本单位教师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邀请海外教师讲学,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内教师能满足培训需求的,可以不请外教。演讲、总结等。由培训人员自行完成的工作不包括在教师范围内。

第十六条培训组织者应当重视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方式,促进培训的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培训费,在综合定额范围内,应提供培训计划批准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表和结算表(格式附后)、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教师审批文件(邀请函)、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据和费用明细等。教师费用范围内的,提供讲课费收据单或合同,异地讲课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费按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的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实施,还应当提供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费用,不得报销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第十八条培训费资金支付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培训费费用由培训组织者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非保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报送上一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渠道、培训效果、建议等。)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各单位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二)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是否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3) 培训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的行为;

(6)是否存在转移或分摊培训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学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铺张浪费;

(九)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转岗培训和统一培训,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金〔201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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