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00元,非法占有他人罪的立案标准财产,刑事律师分析罪名: 侵占罪一、刑法条款《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保管不善,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800元,非法占有他人罪的立案标准财产,刑事律师分析罪名: 侵占罪
一、刑法条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保管不善,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只有说出来才会被处理。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属于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据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要构成本罪,还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占有目的,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遗忘物或代管的埋藏物,或要求他人支付代管产生的费用等,逾期不还或意外毁坏、丢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行为。
1.以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这是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正当的、善意的、合法的手段非法持有财物,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种形式,如接受他人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是,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只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包括受他人委托收取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如存款和临时保管,以及受他人委托无因管理保管他人的财产;既包括他们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保管的财产,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保管的财产,也包括他们根据一些合同如借款、租赁、委托、委托、运输、合伙、抵押等而持有的财产。,但本单位的财物因职务或工作由他们保管,不属于本罪的财物。非法占有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是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2)捡起别人遗忘的东西。
(3)挖掘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挖掘不能是非法的。一般应该是善意偶然取得。如果是违法的,比如盗窃他人埋在坟墓里的财物,或者明知是他人埋的东西而盗窃,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行为。所谓据为己有,就是要把交给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视为自己的财产,并作为所有人,擅自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将财产出售或赠与他人,他人出租、消费、抵债并设定抵押使用,但这种处罚不能包括在内。后者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论处。所谓拒不返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绝返还他人财物。财产所有人明确提出返还,并有证据证明属于自己的,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返还的;或者虽然说是返还,但由于事后擅自处分,实际上无法返还;或者以谎称被盗、遗失等欺诈手段拒绝返还财产的;或者携财物离家出走,拒不归还;或者已被非法处置且拒绝收回或赔偿等。当然,如果行为人最终移交或者返还了财产,或者在他人明确主张返还财产之前,在财产被处分后做出或者承诺了赔偿,甚至擅自处分财产但在他人主张后做出了赔偿等。,不应以本罪论处。
主题: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对象: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所谓交由自己保管的他人财产,即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是指通过他人的委托或者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为他人收取、管理的财产。所谓遗忘他人之物,是指本应带走而因遗忘而未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时遗忘在柜台上的东西、去别人家玩遗忘在别人家的东西、打车遗忘在车上的财物等。需要指出的是,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的遗失物,失主对财物失去控制的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不知道遗失的时间和地点。拾荒者一般都不知道,也很难找到走失的人。而遗忘的东西,只是暂时被遗忘了。健忘的人会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失去对它的控制。一般他会很快回忆起遗忘的时间地点,回来寻找,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健忘的人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遗弃物是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处分、抛弃的财产。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用于藏匿的东西,如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钱、埋在坟墓里的首饰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文物,地下文物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归国家所有。总之,不管是为了保管还是遗忘的东西或者埋藏的物品,都必须是别人的财产。这里所谓的其他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或者单位的东西,因其他原因委托他人保管或者管理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应当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属于国家或者单位,但遗忘行为只是个人行为,应当对遗忘物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质上还是属于被遗忘者个人的东西。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埋在地下藏匿。所以不会有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属性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可移动的,也可以是不可移动的;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合法的,违禁品,赃物等等。
第三,起诉的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罪大多是数额犯,即以财产的一定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了经济犯罪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又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本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刑法有关规定犯罪数额情节讨论纪要》侵占罪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贪污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四。案例解读
自诉人马某某系被告人袁某某的岳父。自诉人马某某之女马某1与被告人袁某某结婚,自诉人系个体户。马某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5)被告人袁某某知道该卡的密码,该卡由被告人袁某某保管和使用。2018年9月,自诉人微信捆绑办卡。自2018年9月18日起,自诉人业务往来均从这张卡中转出、取出,由被告人保管。自诉人委托被告人将卡内现金转交给被告人保管。2018年9月21日起,被告人陆续从该卡转出人民币27.5万元。2018年11月5日,自诉人通过其二女儿马某2向马某1的建行卡(卡号62××× 88)转账人民币20.85万元(其中被告人10万元,自诉人10.85万元),自诉人现金人民币9000元。自诉人马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袁某某索要钱款,被告人袁某某拒不退还。此外,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受自诉人马某某委托保管现金39.25万元。自诉人多次催促后,被告人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袁某某犯侵占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被告人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自诉人马某某退赔各项损失人民币39.25万元。
解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取得他人财物。他本该妥善保管,及时归还,却想据为己有。权利人多次讨要后,仍拒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动词 (verb的缩写)律师的分析
侵占罪的共同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首先,“管养”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代表”是指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委托保管应当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对财产拥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的状态,或者换句话说,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控制。无论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当以财产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委托关系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存款等。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书面合同,按照日常生活的规则,其实是有委托关系的。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要区别如下: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时,财物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吞主人委托的财物的行为。在挪用公款时,被占用的财产已经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财产,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人财产,包括不动产;不同的犯罪主体。侵占罪的主语是一般主语。任何人保管他人财物,侵占他人财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贪污罪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其职权和地位在职务范围内形成的处理、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银行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侵占罪是刑法所有案件中唯一的绝对自诉罪。所以无论如何,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立案后发现属于侵占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在具体案例中,当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等财产遭受损失时,一定要注意侵占罪与盗窃、贪污、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适用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陆律师个人简介:男,1991年出生,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先后在机关、法院、检察院实习,积累了丰富的基层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河南泰宇恒律师事务所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破产事务部主任。专业方向是公司和合同纠纷。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以其为核心的团队分为诉讼和非诉讼。诉讼团队主要负责民间借贷、施工合同、股权转让、买卖合同、交通事故等纠纷,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非诉团队主要负责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破产重整、尽职调查等相关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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