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1 14:43:03

导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标准的通知来源:国家卫生委员会官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标准”政策解读一.设定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委员会官网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标准”政策解读

一.设定背景

2019年职业卫生执法实施以来,按照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委领导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疾病预防控制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完善执法体系,建立协管制度,开展双随机抽查和尘毒危害专项整治,大力推进职业卫生执法。各地区克服人员少、基础薄弱的困难,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足、基础薄弱、执法不规范、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2021年以来,先后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管理办法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监管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要求、内容和方法,指导和规范了地方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职业卫生技术,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执法监督的总则、任务和要求、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法、执法检查的延伸、执法办案的监督、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和执行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概念和适用范围。对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执法监督的任务和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各级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任务。

第三部分监督执法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八项内容,并规定了具体方法。

第四部分扩展了执法检查(第13至14条)。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延伸检查的概念、内容和方法。

第五部分是执法监督处理(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调查、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的内容。

第六部分附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涉嫌虚假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的主要情形,明确各区市县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时应当参照本规范。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标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监督局2022年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院: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中心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规范”(可在国家卫健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疾病控制中心

2022年7月12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预防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确定的监督事项清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督执法。

第三条职业卫生科技服务机构监管执法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加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实行以信用风险分类分级为基础、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执法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纳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体制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执法的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省级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任务是:

(一)制定本辖区职业卫技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重点监督执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及相关培训,指导检查下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3)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随机监督抽查。

(四)组织、协调、督办和查处辖区内的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6)承担上级交办或交办的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任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根据本省(区、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监督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督执法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辖区内职业卫技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下级职业卫技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3)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随机监督抽查、报告核查和延伸检查。

(4)查处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6)承担上级交办或交办的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任务。

第九条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时,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执法任务、方法和要求,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执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文书档案。

第三章监督执法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监督执法内容:

(一)资质证书。

(二)技术服务责任制。

(三)技术服务协议。

(4)技术服务的主要工作。

(五)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行为。

(6)技术服务档案。

(七)提交技术服务相关资料。

(八)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监督执法检查,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访谈和现场审查等方式。,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进行检验。

(一)查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文件和资料。检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使用情况,检查资质证书是否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法检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变更情况。

(2)查阅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技术文件(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等文件。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建立情况,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面负责情况,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过程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查阅职业疾病危害检测、评估方案和报告,检查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在技术报告和原始记录上的签名。

(三)查阅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档案。以书面形式与业主核对技术服务的内容、范围和双方的责任;检查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独立工作、委托检测项目、委托检测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委托检测项目的职业健康技术的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应用。

(四)查阅现场调查和采样、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标准物质管理、检测数据记录以及检测和评价报告等文件。检查现场调查、职业病害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和应用、职业病害危害程度评估、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估、技术报告编写等技术服务活动。

查看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凭证和发放清单,询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必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五)查阅资质证书、程序文件、检验评估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技术服务档案。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人员的行为,检查涉嫌擅自变更、简化服务程序、超越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虚假职业卫生技术报告、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等行为。

查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存款记录、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档案和技术服务档案。检查是否存在为他人签字且未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六)查阅技术服务档案。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管理;检查文件保管。

(七)接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检查规定,及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信息。

(八)查阅本单位的公告栏或网站。检查公共服务制度和程序;查看网站公布的技术报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技术服务项目组成员名单,现场勘察、现场取样和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时间,用人单位的陪同人员,证明现场勘察、现场取样和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执法检查的延伸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延伸执法检查;对职业卫技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需要用人单位进行延伸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对服务机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监督执法的内容和方式”执行。对用人单位开展延伸执法检查时,按照《用人单位卫生监督执法规范职业》(国卫监发〔2020〕17号)和《第三章监督执法的内容和方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执法监督的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时,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发生虚假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执法信息,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虚假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一)未进行现场勘查的;

(二)未到现场进行取样和检测的;

(3)没有进行样品实验室分析;

(4)出具的报告与工作场所职业疾病的危害严重不符的;

(五)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康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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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的详细介绍,以及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的通知。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职场职业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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