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法信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18: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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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法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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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噪声污染承担责任——孟德宇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对公共电机房进行隔音、减震处理,导致居住房屋噪声排放标准高于《社会居住环境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产生的/[/]

[审判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施工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属于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深圳市福田区富民新村132户诉中建三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点】施工方向的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保噪声技术规范,并超过国家环保噪声。

[初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5日第3版

3.居民楼水泵运行声音构成噪声污染。整改不合格的,开发商应当回购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永荣等人诉南宁振宁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点】开发商对商业建筑内的水泵等设备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音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如果居民楼内水泵运行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则构成噪声污染。水泵噪声污染整改后无法解决的,开发商应当回购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判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5日第4版

4.房地产公司安装的电梯不合理,采取的隔音措施不足以降低噪声,导致业主室内噪声超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冯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房地产公司设置的电梯与业主房间相邻,采取的隔音措施不足以降低噪音,导致业主室内噪声超标,干扰了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构成噪声侵权,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判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0日第3版

5.钢材生产的噪声严重干扰了侵权人的正常生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姜建波与景俊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侵权人在钢材装卸、运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程度,严重干扰被侵权人的正常生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发生噪声的时间、双方的距离以及噪声的大小来确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审判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2014年7月3日

6.噪声污染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法院可以支持被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张泽龙诉重庆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噪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案。

【案件要点】噪声在污染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在施工过程中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致使受害人长期生活在噪声的污染环境中,严重影响休息,失眠,身体健康和精神受到伤害。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将噪声降至国家标准以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初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五中院网2020年7月30日

7.施工单位深夜施工,排放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义诉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点】施工单位深夜施工,排放噪声影响居民休息。未能证明其不承担或者减轻法律规定的责任,且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应当根据建设单位侵权的程度、情节、持续时间和危害后果,酌情确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审判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济南中院网2019年9月29日

8.开发商违反设计规范,应对电梯噪声造成的扰民负全责——刘诉东邦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开发商将电梯设置在住宅卧室旁,违反设计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房屋卧室夜间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甲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排放标准,导致被害人于噪声死亡

[审判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2015年8月13日

9.侵权人制造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相应标准,且噪声构成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侵权人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韩诉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侵权人水泵运行产生的噪声高于国家标准中相应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故侵权成立,作为噪声污染的行为人,应对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生活在超过噪声标准的环境中,生活环境噪声的超标已经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休息,身心附加了比他人更多的负荷。噪声构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侵权人应当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庭]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

【来源】江西法院网2012年9月26日

10.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高速公路环评验收后认定为噪声污染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莫某诉某贸易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点】高速公路环评验收完成后,认定为噪声污染,高速公路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措施将噪声降低至限值以下或者噪声污染的结果与其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

[案例编号] (2017)浙民初0110第5428号

[初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朱新礼主编:《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

文字和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做和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百三十条发生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纠纷,行为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责任和赔偿金额的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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