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2,新旧对比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1 12:49:01

导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2022,新旧对比道言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2022,新旧对比

道言

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修改如下(划线“文字”为删除部分,红色字体部分为修改后最新内容):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删除下划线文字,红色字体为修改后的最新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快速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文章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作的准备、评估、出版、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1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司负责全国综合协调管理应急预案。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管理。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进行事故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识别、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风险评估事故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指识别存在的危害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次要后果和衍生后果,评价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和特点,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的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对本地区、本单位可第一时间调用的应急资源和协作区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进行综合调查,并根据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和事故风险识别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11条第1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制、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联系,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准备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早处置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含储存设施,下同)、储运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等中型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总结。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24条第1款

业务单位的应急预案经审核或论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公布,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决定。

油气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施工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应急预案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报告。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包括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决定。

油气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石油安全监督机构。

煤矿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估或论证意见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提供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3) 应急预案文本和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清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定期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施工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35条第2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等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归档:

(一)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计划变更中的其他重要信息;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的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七-六)其他应当由编制单位修订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1)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

(三)事故隐患可能影响周边单位和人员,未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事故隐患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的;

(5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考核的;

(65)未按规定修改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的;

(76)未落实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剩余条款

将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为“应急管理部”。

增加“第四十八条”。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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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

中国应急管理报新媒体中心主编:崔薇薇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2022,新旧比较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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