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严格限制国有金融机构资产直接协议转让范围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13:35:30

导读: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严格限制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范围金融机构12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严格限制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范围金融机构

12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输送不当利益。

《通知》规范了转让方式,严格限定了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市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未经公开招标程序,不得以直接协议方式向非国有受让方转让资产。属于集团内部资产转让、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条款退出履约、根据合同约定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特定行业资产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以及同级认可的其他情形财政部。国资金融机构按授权机制审议决策后,可直接协议转让交易。

《通知》要求,要合理确定价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相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根据审批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市场公允价值明确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项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交易、国有与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的,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无需评估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参考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其他资产交易,可参考市场公允价值和经审计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对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按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并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定价格执行。

《通知》明确了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让合法合规。国有金融机构资产在产权交易场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取网络拍卖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有三人以上参加投标;采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至少两人参加投标。只有一人投标时,按公告程序进行补充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果确定没有新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则可以成交。

资产转让交易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交易金额较大(1亿元以上)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需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延期付款期间利息按上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支付给转让方,支付期限不超过一年。受让方在付清全款前不得交付资产和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国有金融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资产的支付和交付。(包兴安)

来源:证券日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的详细介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范围。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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