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二婚男方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丈夫婚后读研和读博。林先生于2010年与谭女士结婚。婚后不久后,林先生于2011年考取研究生,直至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婚男方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丈夫婚后读研和读博。
林先生于2010年与谭女士结婚。婚后不久后,林先生于2011年考取研究生,直至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提出林先生在读研的5年间,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于是,谭女士提出了家务事赔偿10万元的要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诉求。
妻子提出家务补偿。
林先生称,他于2010年与谭女士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在房山区某处买房。由于双方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女儿由他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他们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读研究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
“林先生读的是研究生和博士,他在财产和人力方面都是自给自足的。完成学业后,林先生的工作和收入是产值最高的时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赔偿。”谭女士说,“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并共同缴存15万元,支付家务劳动补偿费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自2011年至2016年,林先生为在职研究生、博士。夫妻现已分居,女儿随谭女士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在一万元左右。
男方支付女方劳动报酬1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两女孩的女儿年龄尚小,日常生活大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经法院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还贷金额等。,根据林先生在京外工作,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事实,法院认定该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先生折价款30万余元。存款人民币15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
关于谭女士要求的经济赔偿,法院认为,林先生与谭女士结婚后的大部分时间都在一起,完成了个人学业。谭女士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来抚养女儿,协助谭先生的工作和学习。现在,谭女士要求10万元的经济补偿,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林先生由女儿谭女士抚养,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先生折价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由双方平分;林先生支付谭女士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对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他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配偶赔偿,另一方配偶应予赔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的学历、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职称等所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婚姻期间获得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付出更多家庭服务,提供良好家庭服务和后盾的一方获得的。一方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花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上,是对自己个人工作选择、赚钱能力、发展前景的放弃和牺牲。离婚时,家务付出多的一方应获得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学业,完善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照顾子女和家庭工作,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所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支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综合林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合理合法,法院支持林女士主张的家务劳动赔偿金10万元。
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婚内一方从事学术和职业研究,可以推断主张的一方在家务上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更多。由于家庭内部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多付费的一方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改善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广西高院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二婚男方离婚者可以得到什么补偿,丈夫婚后考研读博。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男方离婚者能得到什么补偿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