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历经10年终落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22:12:39

导读:中国商标局工商行政总局“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时隔10年宣告终结。本案结果对商标授权确认领域的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商标延续注册的法律适用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相似商品

中国商标局工商行政总局“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时隔10年宣告终结。

本案结果对商标授权确认领域的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商标延续注册的法律适用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相似商品的判断相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对于同类产品的判断,可以使用辅助工具“区分表”作为参考。

判断商标的相似性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似,可以从其文字的字体、读音、含义或其图形的构成、色彩等方面进行比较,也可以从其各自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较。

商标注册延续的判断商标注册人对不同的注册商标有自己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当然不存在延续关系。

提到“蒙娜丽莎”,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达芬奇,世界名画,神秘的微笑...

这幅创作于16世纪的画作如今已是家喻户晓,很多企业都注册了带有“蒙娜丽莎”字样和注释的商标,希望通过其较高的公众熟悉度为产品本身带来知名度,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今年6月14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高院再审后,一起“/[k0/]”商标纠纷行政纠纷案案,时隔10年终于落下帷幕。法院作出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和和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集团)的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是最高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最高检)提起抗诉并成功改判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结果对商标授权确认领域的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商标延续注册的法律适用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彰显了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通过办案和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着力构建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授权确认审查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最高检产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日前,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抗诉案件的10年争议。

提出商标争议申请,以维持商标价值。

回溯到1999年12月,某运动器材公司向工商行政原国家商标局(该职能现隶属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蒙娜丽莎梦娜丽沙”商标(以下简称“蒙古语商标”)。经审查,该商标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2001年4月,商标局核准了“蒙文”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当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在第11类蒸汽浴设备、桑拿设备、淋浴设备、卫浴设备等商品上核准使用“孟”商标。

此后,“孟”商标被转移到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名下。

然而,建材公司和卫浴公司发现,市场上还有另一个“M”商标(下称“商标”),注册时间晚于“孟”商标,但也含有“蒙娜丽莎”的读音。此外,带有该商标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重叠,这可能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并损害自己商标的商业价值。

2012年3月,建材公司、卫浴公司向原国家总局工商行政(该职能现隶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M1”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M1”商标由和昌集团于2004年11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7年7月核准注册。根据当时的《分类表》,被批准用于灯具、炊具、压力锅(电压力锅)、盥洗室(抽水马桶)、马桶、水龙头等商品的第11类。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M1”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蒙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决定合昌集团的“M1”商标适用于炊具、高压锅(电压力锅)、盥洗室(坐便器)、马桶。和昌集团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继续在盥洗室(坐便器)和抽水马桶的产品上注册“M1”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炊具和高压锅(电压力锅)的产品。

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申请监管。

“一审期间,和昌集团将另一商标——‘M蒙娜丽莎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简称‘M’商标)引入本案。”公诉人告诉记者,“M”商标是某陶瓷公司于1999年7月注册的,2000年11月核准。根据当时的区分表,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19级瓷砖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已转让给和昌集团。

和昌集团认为“M”商标在瓷砖领域享有较高声誉,是公认的驰名商标。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将“M1”牌盥洗室(抽水马桶)和抽水马桶与“M”牌联系在一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注册商标在使用后取得一定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本注册商标相联系, 并且认为如果使用两个商标的商品均来自商标注册人或者与其有特定关系,则基本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其后来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因此,可以将“M”商标视为和昌集团“M1”商标的在先基础商标,“M”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延伸到“M1”商标,从而与建材公司、洁具公司的蒙文商标相区别。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和昌集团的两个商标,即“M”商标和“M1”商标,图形和英文称呼相同,且“M”商标核准的瓷砖场和“M1”商标核准的盥洗室(厕所)和抽水马桶均为陶瓷建材,在功能和用途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相同。“M”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较高的知名度与和昌集团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因此,“M”商标的高信誉可以在“M1”商标上延续,使其在消费者认知上与建材公司、卫浴公司的蒙语商标有显著区别。此外,和昌集团的“M1”商标标识本身有一个艺术化的M字母,占据了大部分标识空间,而建材公司、洁具公司的“孟”商标标识只在上半部分写“蒙娜丽莎”,下半部分写“”,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因此,北京市一中院最终认为,和昌集团M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延伸至商标,核准使用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和马桶上的商标和核准使用在卫浴洁具等产品上的孟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于2015年2月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2016年1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材公司、洁具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后,再次被驳回。无奈之下,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北京市检察院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召开专家听证会,启动监督程序。

最高检产办受理案件后发现,建材公司、卫浴公司、和昌集团之间存在多起纠纷,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交织,证据复杂。为了查清案情,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检产办进行了类似的案件搜索,系统梳理了双方的争议。

“我们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全网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检索,按照相似程度对检索到的案件进行梳理,最终确定与本案高度相似的12个判决作为补充事实,形成令人信服的案件组合,为本案提出监督意见提供了有力证据。”检察官告诉记者,“同时,我们调取了原审法院的卷宗材料,在全面梳理案情的基础上多次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了解了商标的历史沿革和双方争议的背景。”

基于上述调查分析,最高检产办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和昌集团的“M1”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与建材公司、洁具公司的蒙文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在一审、二审、再审的过程中,涉及到三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类似商品?如何识别近似商标?如何确认是否构成商标注册的延续?

围绕争议点,2021年11月,最高检产办组织当事人和5名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知名专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出示了案件相关证据和争议焦点,专家听证员进行了提问。

2021年11月,最高检产办组织当事人和5名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知名专家召开听证会。

“若干相关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标准不一、理解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相互冲突。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启动本案的监督程序,统一司法判断尺度,建立统一的司法标准,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本案,在争议商标(“M1”商标)、引用商标(“蒙古”商标)、基础商标(“M”商标)等问题上,本案中基础商标起到了什么作用?你对以下企业的扩张和管理以及延伸商业商标的注册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应该说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是胸有成竹,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偏离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建议最高检启动监督程序。”

最后,经过讨论,五位专家听证员一致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履行监督职责。最高检经审查,认定该案符合抗诉条件,故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院命令北京高院重审此案。

澄清三个关键问题,成功抗议。

今年3月,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院、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围绕本案共同明确了三大问题:类似商品的判定、近似商标的判定和商标延续注册的判定。

对类似商品的判断。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对于同类产品的判断,可以使用辅助工具“区分表”作为参考。国家商标注册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我国商标审查管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结合我国消费习惯,编制了一些具有特定环节、容易被误认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和昌集团的“M1”商标核准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厕所建材公司、洁具公司的“孟”商标核准的卫浴装置,均具有卫生设备的功能和用途;在销售渠道上,两者都存在于装修市场,一般放在同一个或相邻的销售区域;在消费对象上,两者面对的消费群体都是有健康需求的大众;在区分表中,盥洗室(抽水马桶)和马桶属于第11类下的第1109组,浴室设备也属于第11类下的第1109组。因此,它们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者、区分表的划分上是相同的,构成类似商品。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判决中,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组的商品不被认定为类似商品,这是对区分表的反向突破。“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区分表有突破,也有不少是积极突破,即在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基础上,将属于两类的商品认定为近似商品。比如在这种情况下,不将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组的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就是逆向突破。”检察官向记者解释。

论近似商标的判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似,可以从字体、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比较,或者从图形的构成和色彩,或者从各自元素的整体结构等方面进行比较。

“本案中,和畅集团的‘M1’商标由字母‘M’和‘蒙娜丽莎’组成。洁具公司、建材公司的蒙文商标由汉字“蒙娜丽莎”和字母“蒙娜丽莎”组成。虽然‘M1’商标中的字母M经过了艺术处理,占据了很大的面积,但是‘M1’商标和‘蒙古’商标都含有英文单词‘蒙娜丽莎’,而且在单词构成上是相同的。而‘蒙娜丽莎’在中文翻译成“蒙娜丽莎”。从称呼的角度来看,两个商标都会被相关公众称为“蒙娜丽莎”,从而导致混淆,因此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出席再审法庭的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

论商标注册的延续。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立的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当然没有连续关系。

一位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解释说:“延伸注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本身的延伸,一种是类别延伸。延伸注册,特别是跨类别延伸注册,要特别注意不能延伸到其他商标的区域,否则不能延伸。”本案中,和昌集团的“M”商标于2006年10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M1”的注册申请是在2004年11月提出的。也就是说,在“M1”商标申请注册时,“M”商标尚未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其影响不能扩展到“M1”商标。此外,“孟”商标已于1999年在“卫浴洁具”产品上申请注册。即使商标可以成为M商标的跨类延伸注册商标,也不能在与孟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领域进行注册。

今年6月14日,北京高院决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一、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依法撤销,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最高检抗诉成功。通过抗诉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有效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涉及的所有公司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徐日丹常)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国商标局工商行政总局,10年年底结束的“蒙娜丽莎”商标纠纷案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国家总局商标局工商行政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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