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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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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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实践中,一些征收项目被搁置的原因是,在征收方下达征收决定后,开发商资金出现断裂,或者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全。实际拆迁时,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值早已大幅上涨。如果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显然对拆迁户不公平。

内蒙古的李先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1995年,李先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27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87平方米。后于1999年,李先生取得了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但事实是,李先生的房子实际面积为265平方米,李先生一直通过对外出租获利。

2013年,拆迁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予以公告。李先生的房屋位于拆迁部门确定的征收改造范围内。在征收项目过程中,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无力继续开发,经拆迁部门批准,将整个项目转让给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期间,二期工程剩余86套房屋的征收工作暂时处于停顿状态,李先生就是这86套房屋中的一员。

2018年7月,拆迁部门决定启动二期房屋征收工作。由于李先生从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以2013年为评估价值时点,于2018年作出《被征收房地产评估分户复核结果报告》,对李先生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总价值评估为129万元。李先生不赞成这个结果。2019年,拆迁部门向李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先生不服赔偿决定,诉至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两个程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拆迁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判决书明确,李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在规定的实施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因投资建设单位在征收项目后期无力继续开发,2013年9月25日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后,征收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补偿决定。2019年1月25日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房价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如果坚持以2013年8月23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点,将不利于公平补偿。本案中,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延迟作出是由征收方造成的。当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拖延时,将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作为房屋价值确定时的评估时间,更有利于实现公平补偿。

因此,本案涉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间,不应确定为征收决定公告时的2013年8月23日,而应确定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的2019年1月25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依法确定后,由被征收方依法进行补偿,最终责令拆迁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李先生的房屋再次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总是会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和拆迁补偿原则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时间,以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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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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