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的区别,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有何不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20:53:30

导读:竞争性协商和公开招标、竞争性协商和公开招标、竞争性协商有何不同的区别《政府采购竞争性咨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发布后,竞争性咨询在政府采购实践中

竞争性协商和公开招标、竞争性协商和公开招标、竞争性协商有何不同的区别

《政府采购竞争性咨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咨询办法》)发布后,竞争性咨询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非常流行。那么,这种新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这种主要的采购方式,以及名称相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区别呢?笔者从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环节中梳理出五个不同点,供业内同仁参考——

确定供应商有不同的方法。公开招标是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协商为非招标采购方式。除发布公告外,确定供应商还有两种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和采购人、评标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关于发文日期的规定不一样。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竞争性从发出谈判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谈判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咨询,从咨询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天。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延长时间不同。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顺延;竞争性对于谈判,应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截止时间少于三个工作日,则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竞争性咨询,应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书面通知所有获得咨询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天的,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

评标方法不同。公开招标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在此不再赘述。综合评估法是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时,根据评估因素的量化指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个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报价和最终报价,采购人按照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交货期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咨询是指咨询组全体成员分别与每个供应商进行谈判,明确采购需求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然后根据咨询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对量化指标进行评价,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价重点不同。公开招标和竞争性之间的谈判主要看“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中和价格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价格低的更容易中标。竞争性咨询,主要看“综合”。在第一步的咨询中,明确采购要求,使招标更加真实。第二步最终报价,综合评分,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评价。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竞争性协商和公开招标、竞争性协商和公开招标、竞争性协商有何不同区别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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