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总分公司常陷争议的背后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20:50:07

导读: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总分公司在纠纷中往往落后。■陈分公司独立可以参与投标吗?如果是,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业绩吗?总分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经

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总分公司在纠纷中往往落后。

■陈

分公司独立可以参与投标吗?如果是,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业绩吗?总分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经常会被问到这样的问题,笔者试着谈谈自己的看法。

至于分公司能否独立参与投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条款定义了三种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身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提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上述三种身份增加了资格条件。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承接能力独立 民事责任,根据这两项规定,分公司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供应商中“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说法,多种解释都证明分公司符合“其他组织”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九类“其他组织”,其中一类是“法人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这一解释可以说赋予了该部门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新颁布的民法典中也提到“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足的,由法人承担”。这些规定都是从法律层面确定,分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再取得总公司授权,就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基于日常的招标实践,一些大型企业或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分布在全国各地,如果需要总公司提供授权,无疑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趋向于集团化和国有化,越来越多的分支机构单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在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能力民事责任的要求。如果新法取消了以后供应商要承担独立 民事责任的要求,那么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投标将不再受到限制。

《政府采购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根据该条款,分公司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关于联合体的组成形式,分行可以“其他组织”身份参与,与其他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说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但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所发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由此,虽然国家立法方向是逐步开放公司权利,但作为经常以投标人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建议根据自身企业性质制定相关内部规则,明确分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限和时限,避免后续出现“说不清楚”的事情。

允许分公司参与后,评分办法应该如何界定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投标业绩?为避免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对于那些多由分公司投标的项目,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事先约定是否可以采用总公司的业绩独立。不建议编制一般采购文件,绩效奖金说明中也没有进一步说明。这类特殊项目的业绩设定原则应该是业绩内容能否证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如果采购内容与实施地点有关,那么分公司履行合同的地域性特征会更加突出,总公司会因为地点问题无法对投标分公司给予直接支持,所以不建议采用总公司绩效奖金的内容。如果项目所在的行业有自己的管理规定,比如一些工程建设相关资质只能由总公司申报,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绩效奖金。加分的目的是评价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而不是抛弃项目本身,不顾采购内容的特殊性,为了加分而加分。

在国家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景下,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企业采购负担,解决分公司与总公司在采购活动中的关系,建议在顶层设计中完善或增加相关规定。集团企业还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作者单位: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独立有能力承接民事责任的证明,以及总分公司争议背后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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