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22,办理申诉案件需注意什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2:35:11

导读:事业单位员工被处分时处理投诉案件需要注意什么暂行规定2022?网友“陈太行”提问:处理一个投诉应该注意什么案件?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事业单位员工被处分时处理投诉案件需要注意什么暂行规定2022?

网友“陈太行”提问:处理一个投诉应该注意什么案件?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党员和被监督对象有权申诉和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准确有效地处理投诉案件,我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上诉属性的有效区分。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党员、党组织、监督对象和有关人员都行使申诉权,但这些申诉的种类和实质并不相同。以申诉事项为标准,包括不服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干部岗位调整决定的申诉、不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申诉。以投诉主体为标准,包括处理党员、党组织、监督对象及相关人员的投诉。以申诉数量为标准,包括对申诉处理结论的第一次申诉和第二次申诉。由于投诉的种类和实质内容不同,其处理程序和要求也不同。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等投诉受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首先检查投诉材料是否齐全,投诉的理由和要求是否明确,然后对投诉材料进行甄别,从投诉的理由、依据和要求初步判断投诉的具体性质,准确确定被转送的部门或单位,避免不经甄别直接转送造成程序空转。

确定精确的承办单位。在初步筛选确定投诉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投诉的具体承办单位。这些规定具体包括《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四条、《促进领导干部升降职务条例》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等。据此,对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的上诉,应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受理。对干部组织调整等事项的投诉,由有关党组织或者人事部门受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非公职人员的处分,由处分决定单位、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受理。国有企业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辞退的,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对党政纪处分决定或者调查结论提出申诉的,按照“谁决定谁受理”、“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由作出决定或者批准的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申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应当由作出申诉处理结论的上一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再次受理申诉。被投诉人及其近亲属认为监察机关、监察人员有监察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投诉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受理。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投诉或者指定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有序地分发上诉材料。根据《信访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投诉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的投诉,应当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或者通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服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受理的,经初步甄别后,根据投诉的具体性质及时准确地转送,应当由上级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应当由下级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给下级。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审查调查的部门与处理的部门区分开来,以便准确确定投诉受理的主体。以查处“双管”公职人员为例。地方纪委只有审查权和调查权,或者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置“双管”公职人员的权利。这些公职人员对纪律处分的申诉,由公职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处理。

处理有效的申诉事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党纪政纪类投诉进行审查核实,对应当复议或者复查的,审判部门或者其他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复议或者复查。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和复审的区别在于处理方式的不同。复议的重点在于“议”,体现在对案卷的书面审查中,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能够通过“议”准确处理的情形。审查重在“查”,体现在对相关事项的调查取证,适用于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需要查对后才能有效处理的情形。因此,需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充分的筛选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进行复议或复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准确的复议或复审决定。在复议、复核过程中,确需变更办理方式且获得批准的,要做好不同方式的衔接工作,确保申诉的办理质量案件。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索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有效甄别后,移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核实或审查调查。

(常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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