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法学交换]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十大基本特征。检察一体化原则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检察资源,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法学交换]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十大基本特征。
检察一体化原则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检察资源,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助于上级检察机关将指导下级检察机关依法、科学、高效办案的职能整合到具体工作流程中,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能力的整体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
唐·2021年8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替代2013年9月23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管规则(试行)。为了准确理解和运用监督规则,笔者认为应从权威性、公益性、司法性、民主性、协调性、精准性、治理性、效率性、整合性、专业性等十个特征入手,从整体上全面理解和把握。权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源于民事诉讼,但不等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要遵循民事诉讼规律,也要遵循检察监督规律。民事诉讼定律主要由民事诉讼定律承载。除民事诉讼法律外,还有宪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做法律的忠实卫士和有力捍卫者是其基本使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不仅仅是为了当事人的私权救济,其法律监督职能重在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准确、及时的实现。基于这样的法律使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需要依据监督法推导出相应的行为准则,职权监督原则是其精髓。权威性不仅体现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启动上,还体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和民事诉讼结束后。民事诉讼程序越往后,越受检察监督权威主义的制约。《监督规则》第37条第1款对检察机关依据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规定,比《监督规则(试行)》更加广泛。除了公益因素,徇私枉法,后续监管等。,还增加了对虚假诉讼职权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监督、职权监督的灵活规定,扩大了检察机关提起/[/k0。《监督规则》第91条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被驳回后,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继续抗诉,或者决定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从而强化了检察机关跟踪监督职权的适用范围。公益。这里的公益是从广义上讲的,既包括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和民事诉讼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也包括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法院公正审判、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非私益。与《监督规则(试行)》相比,《监督规则》的功能模式向公权制约、公益保护、社会治理的检察监督转变。这种“转变”不是简单地用一种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替换另一种模式,而是一种包容的、一体化的整体提升,是功能模式的权重或比例的重新安排和组合。《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规定,检察机关依据职权对民事公益诉讼、虚假诉讼监督和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进行监督;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新增对虚假调解书的法律监督;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工作制度、管理方式、工作程序等治理改进检察监督,都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功能模式从私人利益向公共利益转变的例证。正义。民事诉讼体制自然是司法的,不需要司法改革。相反,需要根据检察监督制度限制司法因素;另一方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在诉讼规则的参照和衡量下进行司法改革。从《监督规则(试行)》到《监督规则》,一个显而易见的努力就是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转化为诉讼与司法。最典型的例子是第四章第二节对听证制度的介绍。此外,还有监督程序的公开运行(第4条)、监督推理制度的嵌入(第96条)、监督救济制度的强化(第126条),这些都代表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司法化。民主。我国民事诉讼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允许其充分行使处分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司法程序。它的民主特性基本得到保证。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可能存在行政审批程序。因此,检察监督民主化就显得尤为必要。《监督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督促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纠正审判错误;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当在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公开发言,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其他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邀请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参加听证。这些都是民事检察监督民主化的体现。协同作用。协同是现代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它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增加了诉讼的合作性,充分发挥了诉权和司法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克服与绝对权威主义或绝对诉讼主义相伴随的偏颇、极端和弊端,实现诉讼效果的最大化。协同也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元素和指导理念,检察机关“双赢多赢”的价值理念是协同的制度产物。协同民事检察监督含义广泛,包括制度协同、程序协同、制约协同、内部协同、上下协同、内外协同等。内部协调是指民事检察院的受案权、办案权和办案权之间以及“四院”之间的协调。内外协调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不是单打独斗,单打独斗,而是借助外力,包括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专家智库等,让检察监督的观点和意见获得社会共鸣和支持,让检察建议这种柔性的监督模式产生刚性效应。《监督规则》第5条和第54条是检察合作的制度体现。准确性。准确是新时期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增长点。虽然监管细则中没有明确定义精准监管,但精准监管的理念也贯穿于监管细则的始终。例如,监督规则第91条关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提出抗诉的规定,第47条第3款关于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查阅补充卷宗的规定,第96条第3款关于“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审判”的规定,都体现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准确性。治理。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发现社会治理中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监察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式、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纠正和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针对个别案件或具体案件,但个别案件或具体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全局性的、联系性的。在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不能简单机械地办案,不能把监督效率只局限于个案或具体案件。而是要善于取长补短,找出个案背后的原因和违法违规的混合因素,从纠纷的根源上找到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完善社会治理结构,优化社会治理程序,提高社会治理绩效。从个案监督到规范监督,从诉讼监督到治理监督,从纠纷解决监督到预防监督,从结案监督到诉源监督的转变,使检察机关跳出了个案监督的小天地,从“浅水区”向“深水区”努力,使检察监督的社会化色彩和特点日益凸显,使检察机关成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力军。效率。诉讼效率是民事司法的重要价值,民事诉讼也应体现效率价值诉求。《监督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首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时效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次性申请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何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这使得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的权利不受时间的制约和限制,可能使检察监督滞后于生效判决的形成时间;不仅如此,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没有时间限制,司法裁判也将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利于社会生活和生产关系的和谐稳定。针对这种情况,《监督细则》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并基于制度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论,对当事人申请监督作出了为期两年的原则性规定。此外,《监督规则》对监督程序的各个节点,从当事人的申请到检察机关的审查受理,再到案件的最终结案,都做了相应的时间限制。团结。检察一体化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是指“四个检察院”之间的协调,主要是指案件线索的共享和移送;纵向一体化是指上下级检察机关。《监督规则》第8条、第42条、第107条、第126条均体现了检察一体化原则的要求和内容。检察一体化原则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检察资源,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助于上级检察机关将指导下级检察机关依法、科学、高效办案的职能整合到具体工作流程中,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能力的整体水平。但是,应该看到,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检察办案责任制的意义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检察责任制与检察一体化原则的辩证关系。要防止在过分强调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同时忽视检察一体化原则,弱化甚至架空检察办案责任制。专业性。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试行,199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多次修订。每次修改都要增加和调整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和规定。这不仅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监督任务、新的监督标准和新的监督视野,也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干警提出了新的职业要求。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部门法。它是调整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检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2018年修订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扩大了民事检察职能,从而对民事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单独和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对民事检察工作作出了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民事检察工作的职业要求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标准。如《监督规则》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增加:“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审判。”出庭检察人员具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是简单地出庭,也不是简单地宣读抗诉或退庭或无所作为,而是以实质性的、有影响力的方式参与被监督案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包括宣读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书,出示和说明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结束时,发布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意见,对庭审中违反程序等因素实施法律监督等。,这些诉讼活动无疑对检察人员的诉讼处理能力、监督表达能力、司法参与能力、协同纠纷处理能力、检察和解与诉讼调解的融合能力、庭内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这些都是民事检察监督职业特性所包含的内容和应有之义。(检察日报)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详细介绍,[法学惠]民事检察监督具有十大基本特征。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管规则有帮助和参考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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