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本月起施行!事关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7:27:46

导读: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本月开始实施!和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有关!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本月开始实施!和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有关!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号)。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周转房租金管理,保障我区干部职工基本权益,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府办〔2012〕21号)和我区周转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租金,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场所无房的在职干部职工租住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自筹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包括自建周转房和统一周转房。

自建周转房,是指单位自筹资金、自建、自管、分配、使用的周转房;统建周转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管理、分配和使用的周转房。

周转房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统一管理周转房的单位或部门;使用单位是指租赁周转房的干部职工所在的单位。

第三条凡属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周转房,均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范围,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承租的公共租赁房。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周转房租金的监督和指导,对区直属单位周转房租金进行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周转房租金的预算收支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周转房租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同时负责本级单位周转房租金的审核。周转房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周转房租金的缴纳、备案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租金核算

第五条周转房租金根据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周转房租金及利息专项用于本级周转房的维修、改造和运行管理,租金支出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支付的租金不包括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和物业服务。

第六条周转房租金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租金。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租金标准统一为2.0元/平方米。月份。

第七条周转房的租赁面积包括住房、附属小仓库的建筑面积,庭院不计入租赁面积。大棚、走廊租金管理办法由各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制定。

第八条在西藏工作不满一年(含一年)的援藏干部、经组织部门批准聘用(引进、交流、合作)的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员)、博士服务团成员、西部计划志愿者、乡村振兴(社区工作)专业户、“三支一扶”等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免交周转房租金。

交租有困难的干部职工可自行申请,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可酌情给予减免(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除外),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周转房小区应当实行市场化物业服务管理,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对暂不具备条件或无法与办公区分开的单位院内周转房,由使用单位自行招聘物业公司或服务人员,物业服务管理费或人员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使用单位与物业公司或服务人员协商制定。

周转户用电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要对住户进行智能化改造,实现精准收费管理。

第三章租金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周转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科目“103090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住房周转租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周转房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提高周转房的入住率,保证周转房租金的足额收取。

(一)使用单位负责统计上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的租金明细表,并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周转承租人或者租金发生变化或者调整的,应当自变化或者调整后的次月起,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封存周转房租金明细。

(3)用人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确认的租金明细表,从周转房分配的次月起计算,按月从干部工资中扣除。租金由用户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缴纳,并将“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收据和“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票据(电子版)”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周转房租金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确认的租金按月从干部职工工资中扣除,存入同级国库。

第十一条租住自建周转房的干部职工调离原单位、退休、死亡、离职、辞职、辞退等。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且配偶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配偶可继续租住现有周转房;夫妻不属于同一单位且配偶符合租赁条件的,应腾退原单位自建周转房,向配偶所在单位申请周转房,由配偶所在单位统筹解决;其配偶和调入的干部职工愿意继续租住原单位周转房的,经原单位同意后方可租住。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委托,现单位负责租金管理。

干部调动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租赁条件的,应在调动文件下发后6个月内腾退已租赁的周转房。干部退休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租赁条件的,应在退休文件签发后6个月内腾退已租赁的周转房;如腾退有困难,经周转房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批准,周转房最多可延期一年。职工被辞退、辞职或退职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租赁条件的,应在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腾退周转房现租约。干部死亡,配偶不符合周转房租赁条件的,应在1年内腾退租赁的周转房。

第十二条租住统一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工作地点不变的,按照“房随人走”的原则,将租住周转房的指标由原单位分配到现单位。经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本人可继续租住现周转房,由现单位负责租金管理。

统建周转房干部职工从同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其配偶为符合租赁周转房条件的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其配偶租住现居住的统建周转房,由原单位经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将承租的周转房指标分配给配偶所在单位;配偶不是同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承租的周转房应腾退,由配偶向单位申请解决周转房。

统建周转房干部职工的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的维修改造,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房维修管理实施细则》(中建工国发〔2014〕12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应根据周转房维修计划保证资金,周转房的日常零星维修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在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周转房租金的监督管理,加大租金收缴力度,切实承担租金收缴责任。涉房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周转房租金的,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报,该单位不得纳入下一年度周转房维修改造计划。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周转房租金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其腾退周转房,追回应收租金;拒交房租或拒不腾退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按有关纪律处理。

对在周转房租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干部职工,要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后,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批准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法正〔2007〕58号)不再执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省直干部周转房租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直单位、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周转房租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部官网西藏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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