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1 14:37:19

导读: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10 热点问题 of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编辑评论/注释结合加快构建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征管背景、已在全国推开的先工商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10 热点问题 of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编辑评论/注释

结合加快构建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征管背景、已在全国推开的先工商后税改革、税务总局稽查局加大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稽查力度,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实现对股权转让全生命周期的精准持续监管。本文总结了日常工作中常见的股权转让税务咨询,以飨读者。

第一,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是要征税的。

情况

:邓某1将其持有的某公司35%股权转让给邓某2,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元,据此完成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一是民事生效判决确认双方股权转让价款为30万元;其次,邓某2通过关联账户向邓某1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万元。最终,稽查局作出了追缴邓某1未缴纳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扣除[/K0/]问题的复函》([2004]1199号)的规定,不收取滞纳金。

分析

所谓负合同,对应的是交易主体之间实际执行的高价合同,正合同对应的是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合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少缴税,构成偷税漏税。一方面,目前就税务机关监管口径而言,严厉打击阴阳合同偷税漏税,处罚倍数高;另一方面,逃税涉及的少缴税款不受三年或五年回收期限的限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隐瞒的方式在当下实现。日后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即使免于处罚,仍面临被追缴的风险。

2.0元如何对无偿股权转让征税?

在判断股权未支付部分的价值时,应遵循“协议优先”的原则。首先要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股权未缴部分的转让,然后再看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是否明确约定了股东权利。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权利。股东同意按照实缴比例享有全部股东权利的,股权未缴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为0,股权价值也为0;由于部分股权未缴入,其原值也为0,计算的股权转让收益为0,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之间约定股权未缴部分也可以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的,股权未缴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不为零,股权价值不应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所得管理办法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上分析来自中国税务局。

三。如果受让方不纳税,受让方将被处以两倍的罚款。

情况

:吴某将某公司股权转让给肖某等7人。为减轻双方[/k1/]价格的税务负担,双方签订了实际执行的股权溢价协议,并根据公允价格转让的虚假协议,使用单独签订的登记转让价格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吴某没有扣留和汇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吴某欠缴税款处以双倍罚款4623万元;对其余8人未缴税款处以1倍罚款。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为纳税人,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未缴或者应收的税款而不征收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未缴或者应收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股权转让中,即使受让方是自然人,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追缴税款,并按每处加倍罚款。

4.自然人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己名下的一人公司是否正当?

(1)挂牌公告:视为正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鼎吉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书称,为调整股权结构,两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各自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向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该局暂时未找到对该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依据,暂根据《所得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2014年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股权转让双方都能提供有效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视为有正当理由,不予征收。

(2)东莞税务局回复:不具有正当性,净资产份额明显低于净资产份额。

问:自然人A持有A公司70%的股权(自然人A对A公司出资的成本为1元/元注册资本)。A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30%股权转让股权赠与B公司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为自然人A持有100%股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价格为1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目前,A公司每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约为1.4元。

1.这种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吗?

2.如需纳税,请提供计税依据、纳税时间等政策规定。

3.如果需要缴纳个税,有没有申请延期纳税的相关规定?地方留成可以申请部分退税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东莞税务局回复时间:2021-02-24-17: 30

回复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至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同股权转让收入。同时,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持有100%股份的股权转让赠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正当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

二。纳税人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包括以下情形: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生效;(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有股东权益;(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六)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证明股权已经转让的其他情形。

3.目前,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和技术成果投资有分期付款和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由于不同情况涉及的政策比较复杂,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4.部分地方留成项目退税事宜请咨询财政部门。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未履行分期纳税义务追缴税款8000万元。

情况

:2016年,张将X公司股权转让送给上市公司Y公司。双方约定X公司需要在交易后3年内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否则张需要返还Y公司部分股份作为业绩补偿。在3年业绩承诺期内,张收购的Y公司股份处于限售状态,将根据X公司承诺业绩的实现情况予以解锁。因此,在股权交易后,张灿不能立即出售在股票市场上获得的Y公司的股票。2016年,张就股权转让的收入向税务局进行了分期纳税申报,计划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缴纳,其中2016-2019年计划缴纳金额为0元,2020年计划全额缴纳税款。

2020年,纳税申报到期,张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后申报缴纳税款5000多万元,是应纳税款1亿元的一半。经税务部门检查,他缴纳了8000多万元的税款和滞纳金。

分析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个人同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在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缴纳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上述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公历年度(含)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任何时候获得现金溢价,会先用来缴税。在2019年推出的税务APP中,纳税人还可以查询其非货币投资的税收分期缴纳情况。

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取得股权转让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非实际收入,如果重组时各方高估交易股权或签订对赌协议,将很可能导致最终实际收入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的收入存在差异,而无法或不愿履行。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调整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交易各方的估值也应在重组交易中回归理性,避免吹牛纳税的风险。

六、通过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按营业收入的35%追缴税收风险。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税务局稽查局公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H&T办发[2021]122号),将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4.95%的股权以1.6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固定股份。股份解禁后,出售所得8.11亿元,合伙企业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税,然后稽查局按财税[2000]缴纳个税。江苏豪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18日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整改报告》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转让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伙企业按照20%的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7月,合伙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按35%的税率缴纳股权转让

风险警告

(1)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合伙企业股份转让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股权转让(征收备忘录〔2018〕88号)明确,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型企业,一些地方政府自行规定投资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份所得应先分后税,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地方政府的规定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二)财税[2021]41号文要求所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进行账目审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收益征收管理的公告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凡持有合伙企业股份、股票、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

两个文件叠加,个人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避税的目的就失效了。特别是41号文发布后,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展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检查。对于创始人、股东等按20%税率申报缴纳个税的投资者,也出现过税务机关要求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的情况。应注意支付解散合伙结构和被解散结构所涉及的个人税收的风险。

七。股权转让以溢价/折价增资的名义实施,风险由税务机关调整。

地税局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增资意见不一。大多数税务机关认为溢价增资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企业增资过程中,增资扩股的接受方是企业,资本性质属于目标公司的资本,属于法人财产。原股东没有做过股权转让行为,也没有收到对价,所以谈不上。但折价增资时,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中被转让的部分,应视为转让,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警告

:实践中,自然人股东为了逃避缴纳个税,以增资的名义缴纳股权转让。比如通过溢价增资,原股东实际可以控制溢价增资,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新股东增资实际是股权转让款,从而收回原股东'个人所得税,或者认定原股东实际控制的款项或者原股东享有的收益构成股息收入,需要缴纳个税。此外,折价增资向关联方或其他人转移利益,可视为股东净资产份额的转移或调整。

八、“股权转让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的税负条款效力。

情况

在(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4455号案中,杨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杨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赠与A公司,A公司向杨出具保函,承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A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所有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给杨。之后,税务机关向杨某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1900余万元,杨某起诉A公司根据保函向自己支付。本案一审、二审及最高法院再审后,最高法院认为,保函是股权转让合同项下费用的承诺,并未约定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属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个人所得税实际付款人的案件。杨作为合法纳税人,应承担上述个人所得税款项,符合商业惯例。

分析

: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房产过户,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一,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仍然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能向法定纳税义务主体追缴税款。第二,私法并不禁止买卖双方就实际应由谁承担税费进行约定。纳税人承担税款后,可以向纳税人追偿。第三,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税收负担的,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

九。代股东持股和代股东减持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否属于股权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关于CPPCC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批复》:

(1)主要股东纳税义务的确定

作为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你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您是依法转让股权并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取得股息和股权转让收入时,应依法纳税。

(二)确定隐名股东的纳税义务

隐性股东是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九种应当缴纳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显要股东取得的税后分红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转让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收益。隐性股东是企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7条和第26条分别列举了法定非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据此,隐名股东(企业)基于合同关系从显名股东处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隐名股东(企业)向隐名股东(企业)支付股息后能否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问题,因隐名股东(企业)与显要股东(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X.股权转让如果交易取消或者价格改变,可以申请退税吗?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给四川省税务局做了一个批复,对股权退出是否可以退税做了区分:

根据批复,纳税人能否收回转让股权进行退税,应根据两类情况处理:

1.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收入已实现,且当事人协商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导致股权退出,原股权转让和股权返还应视为两个独立股权转让行为,原股权转让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2.如果不履行合同,收回股权原价,通过仲裁等司法程序确认和解除转让协议而收回股权,可以认为原股权转让行为未完成,股权收益不存在,纳税人不应纳税。

在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执行都存在分歧。

来源:税务管理,案例来源:龙商税语、中国税务报、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材料在未来仍然准确。任何人不得在未仔细考虑相关情况并获得适当的专业建议的情况下根据内容行事。本网站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或者文章的原创版权属于原作者或原著作权人,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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