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以案释法:解读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务要点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1 14:10:22

导读:会计规范性文件包含哪些内容,附案例解读:解读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务要点编者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主要焦点

会计规范性文件包含哪些内容,附案例解读:解读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务要点

编者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主要焦点。自2014年规范性文件被纳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司法审查范围以来,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诉讼同步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本文拟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司法案例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内容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I.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1)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附带审查的权利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拥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主体众多,文件数量庞大。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几乎涵盖了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有效地维护了公共秩序,规范了地方执法标准。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有的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冲突。当这些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时,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行政相对人都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考虑,2014年11月1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法院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在提起诉讼或者复议行政行为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该/[/]。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制度,增加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从职权、程序要件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从职权来看,首先,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当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并严格遵守法定授权范围。比如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所以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内容。

从程序要件来看,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和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文件是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根据《税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税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起草部门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并且

实践中,有些规范性文件存在突破上位法规定、制定粗糙、制定程序不严谨、制定不规范等问题。,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被废止,仍然有效,被行政机关引用作为执法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对个案的影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权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的依据。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所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结果往往能影响到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如“郑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案”、“袁某北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征收案”等案件,由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法院判决为违法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认定无效,从而达到行政相对人争取、更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效果。

二。一个涉税规范性文件审核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陈某购买了一辆SGM6475DAX2别克轿车,于2018年3月21日到播州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应税价值为211452.99元。播州区税务局使用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扫描原告陈某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系统最低计税值为237,000.00元。2018年3月21日执行的最低计税价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67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8〕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8〕46号)第67版,亳州市税务局完成对陈某购买的应税车辆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23,700.00元。经行政复议,陈某市播州区税务局不服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行政行为,将复议机关遵义市税务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播州区税务局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行政行为,并对作为征税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67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二)争议的焦点和各方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6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8〕46号)的合法性,这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67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8〕46号)违反了《税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属违法规范性文件。

税务机关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起草、审核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67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合法。由于总税函〔2018〕46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法律文件,依据该文件征税也符合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是合法的税收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税务机关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的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考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参考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不同时间段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而且上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因此,税务机关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值是法律法规合法授权的。

(3)案例分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因此,本案中,陈某对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税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有权对67版(税总函〔2018〕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提出附带审查。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立法:“税收基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由法律设定。在这种情况下,基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授权,国务院有权参照应税车辆的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因此,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本案中,陈某向法院提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充分捍卫合法权益的有力体现2。在实践中,通过行政案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帮助行政相对人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

三。规范性文件带评论的笔记要点

(1)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一并提交。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符合“附带”原则。首先,考察对象的抵押品。即只有直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能成为法院审查的对象;其次,审查模式的附带性。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只能加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上;最后,回顾结果的附属资料。即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是否合法,进而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以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处理,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建议,而不是单独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李某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裁定书》((2017)最高法6457号),也确认了这一判决规则。判决书明确指出,涉案通知书属于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只能附带审查该文书,不能单独审查,但再审申请人并未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在《规定》下面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严格规定。

中国实行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政策。行政机关作为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公民利益的执法主体,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纷繁复杂的规章和文件,以下规范性文件无法一一列举。但是,通过搜索裁判文书网,我们会发现,在实践中,有一个常见的误区需要读者注意,那就是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张某新、辽宁省人民政府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裁定书((2018)最高法终字第1004号)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在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规范性文件。本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所依据的《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3)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核。

因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在性质上属于附带请求,一方面仅限于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与附带审查请求一并提交。即使行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也应在一审法院调查完毕前提交。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某乡政府行政征收的裁定书((2017)最高法2289号)也明确指出,再审申请人仅在上诉阶段提出附带审查请求,不符合前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同时应当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规定,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在再审申请阶段,附带审查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四。摘要

行政规范性案件审查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实行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同时,确实存在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部分规范性文件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况。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使其行政行为及其依据合法。行政相对人也应充分行使司法救济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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