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购采购管理意义 |自购必须依法组织。[案例]某市房管局编制了“办公楼电梯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采购组织形式为自行采购。随后,房管局委托代理商A
自购采购管理意义 |自购必须依法组织。
[案例]
某市房管局编制了“办公楼电梯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采购组织形式为自行采购。随后,房管局委托代理商A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房管局管理人员向代理商A提出,房管局办公楼现有电梯已损坏,需要在保证电梯质量的前提下,缩短采购周期时间,尽快完成采购流程。
代理商A采纳了采购人提出的上述要求,采购文件于2017年5月10日起在电子采购系统中提供支付下载。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9: 00。B公司下载采购文件后,认为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时间较短,不足20天,影响了招标文件的编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的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 于是对采购人和代理人A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人A认为该项目已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常规的政府采购改为自行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故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并据此向B公司作出书面答复,B公司对该答复内容不满意,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要求认定采购文件内容违法。
市财政局认为,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诉成立。市财政局在处理投诉时发现,采购公告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在采购文件中将注册资本设定为投标人的具体资格等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基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对中小企业给予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综上,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作出“违法采购,责令重启采购活动”的决定。
[分析]
1.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对自行采购的理解严重偏差。采购人对自行采购的认知是错误的,错误地将自行采购理解为非政府采购项目,混淆了备案与行政审批的区别,甚至认为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备案后批准为非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注意的是,自行采购项目也是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无论采用哪种采购组织或采购方式,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采购活动必须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从发出采购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该时间为强制性的,不得以工作需要或时间紧迫等任何理由压缩。人们把自行采购理解为政府采购的“异乡之地”,不受约束,是对法律理解的严重偏差。
自行采购类似于招投标法中的自行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对应的是委托采购,不需要财务部门事先审批。当然,并不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都可以自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自行采购的范围界定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中。前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者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其次,采购人必须符合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条件。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等基本条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否则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换句话说,当采购人有能力和意愿组织采购活动时,就不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这也是自行采购的基本特征。但在本案例中,采购人在明确采购组织形式为自行采购的同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可能是出于害怕承担责任,也可能是理解的问题。他误以为自行采购不受相关法律制度约束,可以“走寻常路”。这一点也从市财政局在处理投诉时发现的采购信息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注册资本被设定为资格条件,结合采购人的查询回复得到印证。
2.要正确区分自行采购和直接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定义,即“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同时,凡符合采购人、采购资金、采购项目、采购标的要求的采购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本规定之外的采购行为,如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时,虽属于政府单位的采购行为,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程序,选择直接采购或者组织采购活动。自行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组织形式,需要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单位采购行为相区别,不应混淆。
【启示】
《政府采购法》中的自行采购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政府采购的前提,不可忽视,与政府采购密不可分。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选择自行采购,无需财政部门事先审批。但采购活动必须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除了不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之外,并无特殊之处。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采购管理和案例 |自购必须依法组织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自购采购管理方法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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