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律,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3 14:10:14

导读:家庭暴力的标准法,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今天(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扫清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标准法,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今天(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扫清家庭暴力案件受理、制作过程中的各类障碍,突出保护家庭暴力被害人权益的时效性,明确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饥饿和频繁的侮辱、威胁等。均属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文列出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在实践中,除了以上列举的形式,还有其他行为可以归为家庭暴力,需要明确。

司法解释通过列举扩大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明确了冻饿、经常侮辱、诽谤、威胁、盯梢、骚扰等行为。均属在家庭暴力中。从而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护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侵害。

受害者可以保留电话录音、短信等。

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被害人保管、收集证据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

常见的例子有双方的陈述、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双方的电话录音和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等组织收到的反映或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当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自觉保存、收集上述证据,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交人民法院。

此外,针对实践中证明标准不准确的问题,司法解释也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降低了申请人的证明难度。同时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的获取、提供、确认等方面,为家庭暴力被害人减少举证障碍,为家庭暴力被害人保护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支持。

家庭暴力有相当多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隐私特征,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及时识别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前,不需要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

扩大代表申请的情况和主体

针对实践中被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害怕或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司法解释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和代为申请的主体。

反[/k0/]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胁迫、恐吓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确保这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最大限度地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司法解释在反[/k0/]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了代人申请案件,明确“年老、残疾、重大疾病”等案件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内容,在申请人中增加了民政部门、残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为这类人员编织保护网,共同维护他们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资料来源:杨光。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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