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2022,《刑事律师解析罪名》之:非法经营罪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0 15:12:44

导读:非法经营犯罪司法解释2022,《刑事律师解析罪名》:非法经营犯罪一、刑法条款《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非法经营犯罪司法解释2022,《刑事律师解析罪名》:非法经营犯罪

一、刑法条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买卖营业执照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应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客观方面:

客观上讲,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类商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活动,都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题: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对象:

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货物买卖和货物进出口市场,国家对上述货物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起诉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法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盐量二十多吨;

2.受到非法经营盐、和非法经营盐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且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生产烟草专卖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20多万的烟;

3.三年内受过两次以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且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还款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单证、商业单据,为他人从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通过中介骗取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金额在15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3.如有5000份个人非法经营报纸或期刊或2000册图书或500种以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则有15000份单位非法经营报纸或期刊或5000册图书或1500种以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两年内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金额十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或期刊15000份或图书5000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种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或期刊50000份或图书15000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种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七)租用国际专线、架设专用交换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从事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性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境业务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2.呼入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以及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经营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同类非法经营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实施同类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严重情节。

四。案例解读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杨某、邢某、丁某共同出资(刘某出资40%,杨某、邢某、丁某出资60%)经营国际期货,从客户交易手续费中获利。被告人刘通过张某(在逃)购买“易富国际”期货平台。被告人、、、丁某、吉某利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写字楼发布广告,注册大量微信号,添加客户微信,建立期货微信群。被告人杨某、邢某、丁某、季某等人在被告人刘某的要求下,利用注册的微信号冒充股票客户、讲师、客服人员,利用被告人刘某提供的“说话技巧”、“起航”直播间推广“易富国际”期货投资平台,向其他真实客户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客户投资该平台并进行期货交易,以赚取手续费。

2019年11月,被害人肖某(被告人纪某通过微信认识的客户)在被告人刘等人的诱骗下,开始投资“易富国际”期货平台。2019年12月2日至案发,被害人肖某在“易富国际”期货平台共存入人民币84.62万元。除保证金72,149.01元外,其余保证金均为投资损失或平台关闭损失。5名被告人均因肖某在平台上的投资交易行为获得分红或佣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认定被告人牟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认定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认定被告人吉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解释:

被告人、、、丁某、吉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国家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推广“易富国际”期货投资平台向其他真实客户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客户投资该平台并进行期货交易,以赚取手续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动词 (verb的缩写)律师的分析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商品和进出口商品的市场,国家对特色商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而非法经营罪则侵犯了相应的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罪名里有很多商品,包括电信业务、食盐等。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对于不同的商品是不一样的,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是否严重。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7号王立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指导性案例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立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有相当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法律不禁止的也要依法保护。刑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河南泰宇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浩是AFP团队的核心成员。曾在金水区人民法院任法官助理。执业后参与办理诉讼案件100余件,办案经验丰富。秉承依法执业、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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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非法经营 crime 司法解释2022《刑事律师解析罪名》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非法经营犯罪/[/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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