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的,而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的吗?导读: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不强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缴纳也可以不缴纳。还有人认为,即使员工抱怨需要交过去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的,而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的吗?
导读: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不强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缴纳也可以不缴纳。还有人认为,即使员工抱怨需要交过去住房公积金,但回收期也会受到时间限制。司法机关会怎么想?以下是广东高院2018年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供参考!
莫愁是广州一家环保公司的员工。
2016年1月6日,莫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足额支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交了劳动合同、投诉信等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上述投诉后,于2016年1月19日做出《核查通知书》,告知公司:
“莫愁反映公司于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少付/未付2849元,要求公司确定与莫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开始时间,莫愁是否已支付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告知公司,如对莫愁反映的事实及付款金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公司送达了上述核查通知书。
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未能补足莫愁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得部分。
2016年11月2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处理决定,认定公司未支付莫愁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住房公积金款项,责令公司在收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莫愁2010年款项。
公司认为莫愁不是城镇居民,公司不能为她缴纳公积金,追缴逾期,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支付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存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录用员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至于莫愁不是城镇居民的说法,公司可以代她支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不支付。经查,《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经办人[2006]52号)规定了《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含外国人、港澳台人员),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以及有工作岗位,但因学习、因病或者因工负伤(六个月以内)产假等原因暂时未工作的人员。
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判令公司在与莫愁的劳动关系期间为莫愁缴纳公积金。在此期间,莫愁是原告雇佣并支付工资的员工,是公司的在职员工。故公司上述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主张莫愁是某政府单位承包工程的环卫工人,承包费不包含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保证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特殊性。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或少缴。故公司上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补足已超过回收时限的逾期款项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经查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法规对住房公积金偿还和追偿的期限没有限制,但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追溯期限。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判令环境标准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法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恢复期,而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保证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特殊性。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或少缴。
莫愁是公司在职员工。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公司依法支付住房公积金,法律未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恢复期。故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本案时效按照《民法通则》2年时效计算。
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如下:
住房公积金是公民的收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公积金排除在其监管范围之外。因此,应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对公积金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该理解为对劳动者缴存公积金权利的具体保护,所以是一部具体的法律。《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一部具体法律,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行政决定,但没有规定起诉时效。所以本案的时间效力是按照《民法通则》的2年诉讼时效计算的,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高院再审:追偿怎么会有2年的诉讼时效住房公积金?无理取闹,辞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行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责令限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录用员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依据起诉状认定,公司在与莫愁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为莫愁支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核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提交证据,并已给予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公司收到核查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员工支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上述《责令限期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追回公积金的期限,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上述《责令限期处理决定书》并不违法,原审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本案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等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二审原审判决,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广东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编号(2018)粤第1182号(当事人为化名)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公积金是否强制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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