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于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K1/]”劳动争议相关裁判摘要汇编。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秉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于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K1/]”劳动争议相关裁判摘要汇编。
1.吴江贾凡纺织有限公司诉周福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判决摘要】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带薪停工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第5期(共295期)
法宝引用码】CLI . c . 53860 . 68868886861
2.戴诉泰博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摘要]用人单位按照末位淘汰制奖优罚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岗位调整、工资调整等措施,是企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调岗调薪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主张调岗调薪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共292期)
法宝引证代码】CLI . c . 59860 . 68868888686
3.李林霞诉重庆卡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的套餐推荐在第三方直播平台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根据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由于合作公司未对网络主播实施人身隶属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不属于合作公司的业务,基于合作协议取得的直播收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隶属关系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共288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116442802
4.吴基伟诉南京博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判决摘要】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上下班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需要考虑搬迁的距离和通勤的便利性,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调整出勤时间、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给予工作地点变更。 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且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失效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0年第9期(共287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114966801
5.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判决摘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职业证书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上述事项,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或再就业时无法出示相关证明,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的判断,导致劳动者无法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损失。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0年第4期(共282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99757727
6.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摘要]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承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正确履行人事关系,劳动者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12期(总第278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93799765
7.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摘要】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由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促使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不能证明其促使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7期(总第261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11493905
8.付恒生等人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侵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保留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另一单位从事劳动并接受管理的,该职工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当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偿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10937977年
9.安敏忠、蓝子娇诉深圳市水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摘要]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10246902
10.张川杰诉上海郝静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认定解除协议无效。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5期(共247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9038808
11.包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劳动者无故从原用人单位被分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变更时,对于是否由于员工自身原因,举证责任不应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相反,我们应该从改变的原因入手,找出是哪一方发起了改变。派遣公司不应该成为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障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8709493
12.侯诉上海龙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共229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7997433
13.张建明诉京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赔偿支付纠纷案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7期(共213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3043942
14.北京泛太平洋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符合劳动合同的全部要求,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持劳动者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共206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2113257
15.梁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摘要]劳动者患癌症、精神病等特殊疾病难以治疗的,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6期(共200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1426141
16.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但应聘人员提供虚假的资格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共191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880272
17.郭毅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判决摘要】即将毕业的高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即使明知求职者是学生也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共164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256392
18.邹诉孙、刘振工伤赔偿纠纷案
[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不考虑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支付,致使受伤职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害。该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未尽到应有的查明责任,也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共161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215800
19.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案。
【摘要】竞业禁止是指具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直接竞争的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应当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约定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过低,不符合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共157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20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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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相关判决摘要汇编的详细介绍,由劳动争议发布。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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