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是什么意思是县还是镇,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5 10:35:07

导读:行政区域是什么意思,县还是镇?人民代表大会简介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打印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省、自

行政区域是什么意思,县还是镇?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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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民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由下一级选举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国民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召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个地方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会议由本级常务委员会召集。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了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会议。举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各地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关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批准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所在省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中规定的机关备案。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确保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并确保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事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省长、副省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选举产生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选举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者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妇女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年民政工作实施方案;选举本级主席、副主席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妇女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民族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事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国家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特别委员会由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的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工作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常务委员会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名代表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的任期与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可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受相应级别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常务委员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制定以外的其他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国家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订,但不得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请求,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军衔制度和其他专业军衔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大赦;在国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如果国家受到武装侵略或有必要履行国际条约以共同防止侵略时,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动员或地方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授予的其他职权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中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或者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召集本级会议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事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作部分修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省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任免;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决定代理人选;代理检察长的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省长、副县长、副区长职务;决定撤销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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