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河北省住建厅最新通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5 10:18:50

导读: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河北省住建部最新通知→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切实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11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河北省住建部最新通知→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切实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11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了2022年第十一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1.石家庄市藁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案件。

河北某建筑公司对石家庄市藁城区某工程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土方集中堆放,裸露场地和土方应当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根据《石家庄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综合管理,

二。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一起液化气站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案。

遵化市石门镇某液化气站未在其内生生产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燃气设施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保证供气。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检测、维修、保养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廊坊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建设的学校教学楼、厨房(地下食堂)和宿舍楼未经建筑施工许可证许可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逃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分解工程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于“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以409642.8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强处以26626.78元的罚款

四。沧州市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任某某损坏市政燃气设施案。

在沧州市某小区施工过程中,任某某损坏市政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遮盖、涂改、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沧州市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档案管理混乱,导致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安置区某住宅楼门窗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由于档案管理混乱,导致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档案管理混乱导致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对检测机构处以罚款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至10%的罚款”,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刘某某分别处以3000元罚款。

不及物动词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案。

衡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将住宅楼、商住楼、地下车库投入使用,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停止使用”。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衡水。

七。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查处聂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聂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邢台市新都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本省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经营许可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设加油站从事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8元的行政处罚。

八、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用气瓶向对方灌气案。

邯郸市复兴区居民王某某使用气瓶相互倒气,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十)项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的规定: (十)用气瓶相互倒气。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和有关单位、个人使用气瓶相互倒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邯郸市城管执法局对其作出102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顾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顾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定州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经营许可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设加油站从事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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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赵岩都市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的详细介绍河北省住建部最新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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