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规定丧假2022年有多少天,21种放假规定和待遇列表本文总结了21种与节日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普法学习参考:01.安息日一般情况下,周六日为每周休息日,周末无薪,全年共计104天。《
国家规定丧假2022年有多少天,21种放假规定和待遇列表
本文总结了21种与节日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普法学习参考:
01.安息日
一般情况下,周六日为每周休息日,周末无薪,全年共计104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实施的第146号令)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个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要把执行《条例》与执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2.假日
第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法定节假日带薪。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天);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孕期产前检查假、产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护理假、工伤带薪假等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和纪念日:根据国务院《国家节假日和纪念日》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和纪念日如下: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关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的规定》:如果所有公民的假期都是周六、周日,则应在工作日补休。一些公共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和周日,将不会得到支付。注意,如果部分公民的假期不落在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3.事假
具体的休假天数由各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确定。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期间...
当然,也有用人单位不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4.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天数(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二。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部分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内不能恢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最低工资的80%用于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用人单位还将承担劳动者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婚假丧假和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是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假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婚姻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不影响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内。所以江苏省婚假天数为1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待遇。江苏省南京市婚假天数为15天。
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不影响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内。
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7.分娩前休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1)孕期禁止安排国家规定劳动;(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超过7个月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每天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
(5)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休息的,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上班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劳动定额的,应当核减相应的劳动量;第五种情况,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计算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工怀孕后,经她本人申请,雇主同意安排她在怀孕期间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男方的)护理假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西藏自治区外,该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陪产假(福建称护理假,青海称护理假)。甘肃、云南两省最多可持续3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不影响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内。因此,(男方的)护理假天数为15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将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09.怀孕期间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间工作;(三)执行劳动定额,减少相应的劳动量;(4)每日工作时间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并且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超过6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待遇。
1.痛经假
1993年,原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条例》指出,患有严重痛经和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可给予1至2天的经期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一)经期不得安排国家规定劳动,应当临时调离其他工作岗位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丧假和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单位行政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丧假。三。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途中差旅费全部由员工自己承担。《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婚姻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所以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常发放待遇。
13.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5天;达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达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4.工伤假(带薪停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1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待遇》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为期30天;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每次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16.旅行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婚假丧假和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3。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途中差旅费全部由员工自己承担。如果是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待遇》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7.社交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兼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NPC代表和CPPCC委员依法履行职责;(3)选举代表出席政府、政党、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召开的会议;(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兼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七)作为集体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征兵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起,将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19.公司的商业假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停产、停业的,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甲类传染性病假
2003年,非典肆虐全球,据官方统计,夺走了919条生命。亚洲的疫情尤其严重,尤其是中国、新加坡和越南。这次“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非典型记忆”...江苏省规定的甲类传染性病假是专门的规定,其他地区没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在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作为劳动者的工资。这种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取决于医学观察结果,例如在工人感染SARS病毒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工资。21.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政策中,部分省、市、区作出了类似规定:对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顾,每年给予子女总计5-20天的护理时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陕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xi安。
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各地的护理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河南省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不少于20天,黑龙江省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可以接受有偿照料。
时长略短于独生子女,但可达到7-10日。各省都规定子女有偿护理要符合“老人生病住院”的条件。
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市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福建省
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相关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已有三年多的时间。来源:劳动法风靡全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修订。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国家规定丧假2022年多少天,21种放假规定和待遇清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国家规定丧假有多少天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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