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3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呼和浩特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加快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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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已满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或离婚或丧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方或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遗失无法提供的,经征求公安、民政部门意见后,由当地卫生部门确认)。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残疾人证,注册等级为三级以上)。
5.夫妻双方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或一方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市同一县的,可以自行选择征收地点。
不给予一次性援助的对象是:
1.救助对象死亡。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3.残疾儿童已经康复。
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补助的。
5.户籍不在呼和浩特市或迁出呼和浩特市。
6.已按三倍标准领取一次性救助金的。
7.残疾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已按三倍标准领取一次性扶助金,残疾子女死亡的。
1.本人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
2.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无异议后报县、区卫生部门。
3.由县、区卫生部门确认其资格。与全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审核后无异议的,一次性救助资金将正式备案并上报相关信息。
4.市卫生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一次性救助金的发放标准是:
1.对家庭发放一次性扶助金,根据资格确认情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发放,做到城乡统一标准,伤残死亡家庭统一标准。
2.2016年1月1日前领取一次性救助金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按3倍具体标准发放的,按2015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标准发放;2016年、2017年、2018年领取一次性扶助金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均按相应年度标准补足。市、县、区各承担一半所需经费。自2019年起,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市级不再给予补助。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的,一次性救助金可按下列情况发放:
①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婚的,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可以全额领取;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婚,双方均无子女(含再生育、收养的子女)的,每方各得50%;如果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可以全额接收。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丧偶家庭可全额领取。
根据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县、区制定接收确认的具体条件。
来源:北方新报(记者刘慧)
编辑:李震
校对: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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