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30 09:25:09

导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2021年,济南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锚定“三个引领航标”和“现代化强省”建设目标,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

2021年,济南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锚定“三个引领航标”和“现代化强省”建设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合理引导金融创新,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力服务实体经济,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对2021年全市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特点,研判趋势,重点分析风险及其背后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建议。

一、基本信息

(一)收案和结案情况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案件15362件,同比上升3.04%,审结一审金融案件15159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共受理二审金融案件597件,同比下降3.08%,上诉率4.26%;二审审结金融案件580件,同比略有上升;二审改革率为9.76%,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全市法院金融案件上诉率为0.03%。

(二)案件标的额

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金融案件总量。

27.21亿元

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排在前三位的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7.13亿元

,占标的物的总量

85.48%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59亿

元,占标的物的总金额

4.63%

,银行卡纠纷

5.6亿元

,占标的物的总量

2.7%

;其他类型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77亿元

,保险合同纠纷

3.35亿元

,涉及融资担保合同纠纷

3.2亿元

(3)案件类型分布

2021年,全市法院一审金融案件类型前五名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776件

,同比增长

16.71%

;银行卡纠纷

355件

,同比下降

22.06%

;保险合同纠纷

205件

,同比增长

39.90%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85件

(合并数量),同比减少

22.78%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47件

,同比基本持平;前述五类案件分别占全市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

49.97%、23.14%、16.96%、5.83%、3.11%

,总比例

99.01%

(4)病例的地区分布

2021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金融案件数量由高到低依次为:对簿公堂。

4086件

市法院

306件

天桥法院

129件

荔城法院

1098件

章丘法院

83件

高科技法院

82件

淮阴法院

62件

商河法院

85件

莱芜法院

44件

长清法院

38件

济阳法院

303件

平阴法院

82件

钢城法院

77件

二。金融案件的趋势、特点和法律风险

(1)结案数量趋于稳定,但类型结构变化明显。

2021年与2020年相比,一、二审受案数增加434件,增幅2.8%,平均分配到全市两级14个法院,平均增加31件,受案数变化不大;结案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

与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类型相比,金融贷款、银行卡、保险等传统金融纠纷已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并开始向各类金融商事案件并存、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新兴金融领域案件占比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转变。新兴金融领域的案例虽然绝对数量还不多,但具有新颖性、复杂性、技术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我们预测,随着金融与科技的进一步融合,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将深入应用于金融领域,在线支付、在线理财、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将不断涌现。与此同时,融资租赁、保理等非银行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融资渠道不断丰富。此外,企业在走向海外的过程中将越来越多地使用独立保函和信用证作为结算和担保工具。这些因素叠加,金融案件的结构性变化还会继续。

(2)新的疑难法律问题不断出现。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但法律规则相对滞后,这反映出金融商事审判中新的难题不断出现。

第一,合法合规经营。

比如保险公司销售的一年期短期健康险,含有到期自动续保的内容,本质上是变相销售长期健康险。2021年,银监会发文清理整顿这一现象,禁止转售类似保险,部分投保人在合同到期后要求按合同续保。此时保险合同的约定与银监会清理的文件相冲突。再比如,一些商品交易所在没有取得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类期货交易,投资者发生损失,导致索赔。这类案件在查明交易资金流向和法律适用上有困难。

第二,交易规则。

例如,在许多涉及接受电子商务票据追索权的纠纷中,持票人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署”,该提示持续到票据到期日后10天。在付款人既未签字也未明确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能否在到期日后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在电子系统中再次发起提示付款,是案件的关键,影响着持票人以后能否追索之前的所有手牌。

第三,市场监管。

比如,目前通过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借钱的案件有所增加,此类案件集中在涉及网贷平台的案件中。借款人除了向网贷平台支付利息,还需要向中介机构支付更高金额的服务费,服务费一般在放款时扣除。这种营销方式明显有规避贷款利率保护上限的意图,且此类案件具有地域广、涉众强的特点。在一起中介机构确实提供中介服务的案件中,法院明确,应当结合中介机构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必要性,确定中介机构服务费的合理性,对与服务内容严重不符的服务费进行调整,防止通过中介代理费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另一个P2P网贷案例,从服务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入手,穿透交易本质,认定中介为实际出借人,预扣服务费为“砍头利息”。

三。涉及非银行融资的案件比例大幅上升。

受银行信贷业务严格监管要求和资本市场层次和渠道日益增多的影响,融资租赁、保理等非银行融资方式发展迅速,为丰富实体经济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去年此类案件金额上升37.16%。此类案件审理中发现以下问题:部分融资租赁业务无真实租赁物,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放贷”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偏离金融资产价值目的设定,存在“重融资轻金融资产”倾向(“售后回租”较为典型),相关案件风险日益暴露;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检查不够重视,发现租赁物质量问题后,以拒交租金为由打架斗殴,引发相关纠纷;出租方收取的各种服务费、管理费、违约金明显过高,承租人融资负担沉重。对于“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或“保理,实为借贷”的案件,法院参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发展。

(4)涉及资本市场的纠纷增多。

首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幅增加。

这种纠纷涉及大量投资者。案件审理中,证券市场风险比例、中介机构责任认定、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天业恒基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院先行作出一审判决。经过中院一审、省院二审,形成了“示范判决+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了数千起后续涉及利益相关人的证券纠纷的高效解决。

第二,信托和债券违约纠纷上升。

债券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体系中最开放、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类纠纷涉及金额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权益,存在合同属性与证券属性叠加、个人诉求与集体行动并行等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信托、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后,这类案件容易成为审判的焦点,对司法裁判意义重大。例如,在一起信托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信托公司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应当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另一起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案件中,债券发行人涉嫌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的诉讼。

(5)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金融案件层出不穷。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对金融市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比如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停产甚至陷入困境,资金链紧张,引发金融贷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多数企业以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要求救济或延迟履行义务。例如,在国际贸易中,随着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对我国的外贸活动产生了很大影响,与外贸相关的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纠纷呈上升趋势。我们预测,与疫情相关的金融和商业纠纷将可能陆续出现,并继续增加。

(6)金融风险有时会体现在案例中。

第一,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

金融案件的原告都是合格的合法贷款人,都有比较完善的审计、承包、履约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此类案件原告胜诉率极高,本金索赔成功率超过99%。但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对合同相对人和担保人信用状况审查不严,未依法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对抵押物控制不力等。金融案件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问题上。部分金融机构对公司提供的担保未依法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危及金融债权安全。保险案件中,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对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够明确,部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公众介入案件的风险。

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纠纷总量不多,但由于利益主体强、关注度高、当事人之间情绪矛盾、专业性强,案件疑难复杂。此外,随着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P2P网贷平台、商品交易所违规交易平台、各类金融机构等的清理整顿。,虽然相关行业的乱象得到了遏制,但是因克扣利息、指使他人对外还贷、暴力讨债等引发的纠纷。在P2P网贷平台,以及涉及众多投资者的非法交易平台的产品逾期和损失有所增加,这些案件很可能引发群体上访。

第三,刑事与民事的交叉风险。

当前,金融刑事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各类产品叠加嵌套,犯罪隐蔽性更强,导致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复杂多样。例如,在一起保险纠纷中,某人力资源公司谎称为员工投保,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随后导致多起保险理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劳动关系,大多数人不了解保险事宜。该人力资源公司扣留保费,甚至伪造保险单和伪造事故。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金融借款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民事与刑事交叉案件也时有发生。

第四,企业担保风险。

部分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成联保互保体系。一旦部分企业违约,经营风险会通过担保链传导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困境。还有一些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盖章,忽略了被担保债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主要做法和结果

(1)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法推进合规管理。

目前,全市法院集中确定了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审判庭和审判团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架构。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循金融规则和审判规则,依法保护合法金融创新。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应依法降低金融债权的过高利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贵的问题。针对各类高风险金融产品销售引发的金融案件,应坚持“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原则,规范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依法平等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涉及多方的交易,部分当事人为规避监管,采取多层嵌套、循环交易、意思表示虚假等模式,人为造成事实难以查明、真实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依法规范通道业务,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依法移送金融审判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防止利用民事诉讼掩盖非法金融犯罪。

(二)加强调查研究,促进金融审判专业优势的形成。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涉疫商事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要素化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深化金融案件的繁简分流,倡导简案快审、疑难案件慎审。通过编写商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同类案件指导意见、判决要点、发改案件季度分析点评等,加强业务指导,提高金融审判一审质量,促进二审终审生效。特别是对近两年爆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坚持依法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通过阶段性总结、综合判断和借鉴,逐步探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纠纷解决思路,制定了《关于依法解决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指导意见(试行)》,创造性地采用诉前合并、批量解决、依权保全、批量执行等方式,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稳步推进全省首例涉及“龙力退”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推动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司法实践落地生根。

(三)坚持诉讼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决金融纠纷。

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制定了“济南市金融消费纠纷对接机制实施办法”,成立了金融消费纠纷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组织召开“金融消费纠纷审判与多元化解座谈会”,就金融案件的受理、多元化解的经验和做法、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诉讼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审判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协调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协会,拓展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引入专业调解机构。相当数量的金融纠纷涉及证券虚假陈述、银行卡、保险等。已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处理。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支持和监督仲裁机构依法仲裁金融案件,部分金融纠纷得到分流。引导基层法院积极推进金融纠纷综合治理和化解工作,妥善审理贷款、保险、租赁等金融领域多发性案件和其他新型疑难案件,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健康发展。针对人身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投资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涉及利益相关人的跨刑事-民事案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审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意见,引导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先行登记权利,避免大类案件集中发生。

(4)延伸审判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发布金融司法建议31条,其中银行7条、保险9条、融资租赁5条、信托1条、小额贷款2条、综合7条,均基于具体金融审判中发现的问题,针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金融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例如,部分金融机构对公司担保解决程序审查不严导致债权风险、个别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真实情况信息不明确、对跨境金融中独立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部分金融机构收取各种费用、建议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上述司法建议高度重视,积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经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反应良好。例如,相关保险公司采取了改进合同条款设计、加强在职培训等措施。,改善了承保过程中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内容不够明确的问题,更好地保护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安排高级法官到市律师协会和一些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受到了普遍欢迎。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被广泛发送至各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对于解决困扰审判实践的送达难问题、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策和建议

2021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济南获批全国首个科技金融改革试验区,正处于济南加快发展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的关键时期,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

应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金融风险,合理评估疫情对合同履约和违约的实际影响,建议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企业信贷安排,用好充分利用金融救助、降低利率和费用、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等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体经济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的人群,灵活调整按揭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等还款安排。,避免轻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宣传虚假金融产品等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理念,重视信用评级,完善金融体系,最大限度争取金融机构融资服务,确保金融信贷资产安全。

(2)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

充分发挥金融审判价值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各类金融纠纷,合理确定利息费用标准和调整违约责任标准,坚决否定高利贷和专业借贷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互联网上的网络金融业务和产品风险,严厉打击涉及互联网金融或以互联网为名的非法牟利行为。按照“穿透式”审查要求,准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伪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和签署流程,加强对抵押物的核查和控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威慑,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3)进一步拓展金融审判服务功能。

加强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重要金融案件的审判情况和金融审判数据,加强对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共同应对涉及主要利益相关方的金融风险。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审判中发现的金融违法行为,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4)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水平。

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强金融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审判人才培养,针对金融审判需求开展专项培训,建设一支精通法律、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完善金融审判业务指导机制,通过制定同类案件指引、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发展改革分析、典型案例通报等方式,提升金融审判业务水平。

(5)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抓好现有各种多元化机制的落实,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大力推进金融仲裁,倡导金融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坚持将非诉讼解决机制走在前面,加大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解,拓宽调解渠道,将更多的金融纠纷纳入多元化解决机制,为确保金融稳定做出贡献。

它是现代金融经济的核心,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济南法院将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效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为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新局面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20大胜利召开!

来源:济南中院民二庭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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